回收“废品”酿苦果

发布:2014-12-08 15:36 来源: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19期 作者:蔡江林
2014年5月,一起通过在境内外收购残损硬币,加工及包装后非法出售的非法买卖外汇系列案,经过两年多的侦察终于告破...
       2014年5月,一起通过在境内外收购残损硬币,加工及包装后非法出售的非法买卖外汇系列案,经过两年多的侦察终于告破,经人民法院审理,4起案件中的7名被告均被判犯非法经营罪。案件的审判对有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 情
 
  该系列案涉案总金额近2亿元人民币。4起案件的犯罪方式和性质相似,均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境内废旧金属渠道收购残损外币,经过清洗、挑选、拼凑、敲打等加工手段,使外国废旧硬币成为可流通、可兑换的硬币后,将加工后的大部分硬币出口到德国、比利时、英国、美国、丹麦、瑞士、瑞典、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日本等国的银行及国家造币厂兑换,少部分在国内买卖。在国外兑换后所得外汇收入或通过个人贸易渠道汇回国内,或以在境外替其他贸易公司支付货款,然后在境内收回代付款项的方式,将违法所得转移至国内。2011年12月,公安部门对该4起案件进行统一收网,7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定 性
 
  纵观整个犯罪行为全过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且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案定性为非法经营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宣判,4起案件中的7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六百万元不等,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该系列案有以下特点:一是残损外币进出口多以货物贸易为幌子避开监管。此类案件中,残损外币混在废旧金属中,以废旧金属名义进出口,按重量计价,难以通过货物贸易监测发现;同时,为使违规行为更加隐秘,残损外币的报关进出口多在异地进行,进一步加大了外汇局的核查难度。二是存在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嫌疑。此类案件中,处理过的外币在境外兑换所得的超额部分滞留在境外,多用于为境内个人在境外开立的公司代付款项,而境内个人将折价后的货款以人民币支付给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相当于虚拟了一个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三是境内外关联方较多。此类案件在境内残损货币收购、残损货币加工清理、残损货币出口、境外货币兑换、兑换所得外汇汇回、兑换所得外汇境外代支付、境内人民币折价收回等各环节中,涉及到的关联方众多,系多方共同犯罪案件,交易环节相对独立。
 
       点 评
 
  该系列案件具有违法手段新颖,犯案过程隐蔽,涉案金额大、地域广和调查取证难度大等一系列新特点,对当前的外汇监管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但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终于成功告破。本案给人以以下启示:
 
  一是应加强外汇法规宣传。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就此案是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较多。外汇管理法规专业性较强,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大外汇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典型案件查处结果的公开力度,从而提高外汇管理法规的威慑力,进而增强公民的主动守法意识。
 
  二是应增强涉汇主体的法规意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其业务属于回收处理废旧垃圾的过程,从未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因此,但凡涉及外汇业务或外国货币,涉汇主体要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咨询,不能贪图一时之利,盲目经营,以免触犯法律,酿成严重后果。
  
作者:蔡江林 外汇局台州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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