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的后果

发布:2014-12-08 14:41 来源: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13期 作者:文/陈世华
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当资本金账户累计付汇额达到95%时,办理结汇的银行要对前期已结汇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案情
 
       2014年5月,外汇局在对银行检查时发现:2013年11月12日、12月11日,某银行为大地公司办理“材料设备采购”名义的资本金结汇两笔,金额合计978.42万美元,累计结汇额达到该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97.84%。但检查人员未见该银行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加盖银行业务章。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检查人员随即登录国税局网站上对第一次结汇发票进行了查询,结果均为“发票状态作废或者流失”。对此,银行经办人员辩称,在办理大地公司第二笔结汇时,已登录税务局网站双人核查了第一笔结汇发票,且确属无误,只是未将核查结果进行打印及重新在发票上进行第二次批注,也未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加盖银行业务章。为查清真相,外汇局及时与税务部门联系。税务部门告知,企业要免于缴税,需在开出的发票的次月15日征期前办理发票作废手续。发票作废有两种方式,一是当月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企业有权在月底前自行作废,无需税务部门批准同意;二是企业在次月1日至15日要作废的发票,则需要到当地国税局进行“红字冲销”。因此,银行经办人员辩称“在第二笔资本金结汇时已在税务系统网站查询无误”与事实不符。为查清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真正用途,外汇局对企业进行了延伸检查,发现大地公司结汇的两笔资本金均擅自改变了用途,实际用于归还借款。
 
       定性
 
       (1)上述银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汇局对银行按照违反规定办理结汇进行了行政处罚。(2)上述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外汇局对大地公司按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企业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应按照支付结汇制原则办理,要有真实、合法的用途。但个别企业为达到结汇目的,刻意通过先提交真实的交易资料,待结汇后再作废来应对银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因此,银行应肩负起代位监管职责,始终坚持合规经营并高度重视内控管理,把控制政策风险与防范资金风险放在同等高度,为涉外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诚信守法、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外汇局浙江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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