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前海故事”

发布:2014-09-18 10:52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16期 作者:王寿群 何贤波
系列政策使设立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在前海成为可能,外汇局36号文则使其投资国内项目的结汇更为便利。这些都是股权投资基金创新融资模式的政策土壤。

前海合作区成立以来,外商对直接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进入前海表现出浓厚兴趣。2012年11月出台的《关于深圳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操作规程,使设立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在前海成为可能;而外汇局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6号文”),则可使其投资国内项目的结汇环节享受到更多便利。这些都是股权投资基金创新融资模式的政策土壤。截至目前,前海已有40余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获得境外融资后,拟通过前海股权投资基金向需要资金的项目公司进行注资,以充分利用多项便利与优惠。

众安康的融资需求

众安康是中国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的领先企业,主要从事医院后勤服务全方位一体化管理,涉及医院机电管理、物业管理、后勤服务、医疗设备物资管理、医院手术室和重症监护室等医疗设施的洁净工程建设,以及医院信息化建设等业务功能。众安康具有多年从事医院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经验,因此在医院的BT建设方面拥有众多项目。众安康亦向健康养老产业方向发展,目前已成为深圳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后勤服务提供商,并计划在近年内继续发挥经验优势,进一步开拓健康养老工程建设业务。

无论是医院工程建设还是养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往往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为了维持众多建设项目的运转,众安康拟在前海或香港设立一家股权投资企业,以此作为平台,在境内外合适的投资者中开展股权融资。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众安康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类行业是外商投资允许类的产业,而针对养老产业服务更是属于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这使众安康可以充分利用境外资金为项目提供支持。众安康从境外获得的资金,可直接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需要资金的众安康项目公司进行注资。

选择融资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众安康可以选择设立前海股权投资企业或设立香港/境外股权投资企业两种模式进行融资。

目前外商投资或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均可设立,但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只能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根据2013年2月6日颁布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操作规程》),外国企业在取得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定,且达到《暂行办法》中的条件后,即可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等值15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等值100万美元。此外,《股权投资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为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 100 名)。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如众安康是上市公司,则其不能作为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子公司(一般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作为管理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除了在前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之外,众安康亦可选择在香港/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在香港/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需要众安康以其当地子公司,或在当地设立一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由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香港企业在大陆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股息分配时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故相较于其他境外地区,众安康会优先考虑在香港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成功募资后,可以由众安康香港股权投资企业(基金)直接对需要引入资金的众安康项目公司进行投资,以增资或投资的形式注资项目公司。除此之外,众安康香港股权投资企业亦可以通过在前海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将境外募集的资金引入国内,再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达到同样的投资效果。

比较以上两种融资模式,在前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对于众安康而言更为简单便捷。一是众安康如在香港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必须有香港子公司作为该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此众安康必须先在香港设立适合的主体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二是如以众安康的名义在香港设立子公司,就会涉及内地的对外投资,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并向外汇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手续相较于在前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大为繁琐(在前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只需取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可即可)。事实上,目前在前海已经设立了40余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渠道和经验已趋成熟。

结汇新优势

2014年7月15日,外汇局下发的36号文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为前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国内资本项目的结汇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众安康选择在前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政策优势。

根据36号文,前海股权投资企业或香港股权投资企业在前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结汇时间点。36号文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该项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对资本金账户中的外汇实行意愿结汇,故众安康在前海的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资本金到位之后根据汇率情况自由选择部分资本金进行结汇,以降低因汇率变化带来的风险。

除意愿结汇之外,36号文的另一突破是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结汇资金直接汇入被投资项目公司账户,可“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在此政策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如果向外商投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投资,无需取得外汇主管部门的审批,资本金一旦结汇就可以对项目进行投资。对于主营业务属于允许类和鼓励类产业的众安康而言,其通过前海股权投资企业使用境外募集的资金,除了需履行必要的资金进入的外汇手续和监管银行要求的资金使用手续之外,没有任何审批上的障碍。

但如果众安康采取香港股权投资企业的模式,则上述政策优惠会大打折扣。一是以香港股权投资企业直接向非36号文试点地区的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不能享受意愿结汇的优惠;二是其设立的项目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使用方面将受到较为严格的管理,不利于募集资金的自由流动;三是向每个项目公司的直接投资,均需向外汇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外汇手续,不但手续繁琐,而且审批所需时间也较长,会延迟项目资金到位。

如果众安康采取以香港股权投资企业在前海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再以该企业作为股东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模式,虽然该企业可以享受意愿结汇的优惠政策,但在取得股息分配和转让股权所得的时候,需先由前海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后,再代扣香港股权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从而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不如在前海直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成本低廉。

作者单位:广东华商(前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