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用单惹祸端

发布:2014-06-12 10:35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11期 作者:王双明 金岳成 外汇局绍兴中心支局
在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动中,外汇局结合辖内转口贸易特点,查实了少数企业重复利用提单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行为,并分别对其进行了严厉处罚。

在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动中,外汇局结合辖内转口贸易特点,查实了少数企业重复利用提单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行为,并分别对其进行了严厉处罚。

案情 ( 一) 同一企业利用同一提单重复付汇。H T 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纺织原料进口的公司。2 0 1 2 年1 1 月2 8 日,该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在一家银行办理付汇,金额为551.2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MKUVLYG4AA143;11月29日,该公司又以转口贸易名义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付汇,金额为538.8万美元,留存的仍是上述货物提单号。两笔付汇使用的是同一提单,公司承认第二笔付汇无真实交易背景。

(二)关联企业利用同一提单重复付汇。HL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HM公司为其关联子公司。2012年2月16日,HM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开立美元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HUA YICK公司,付汇金额171.2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LEP002AJBNJA28;2012年2月16日, HL公司在银行开立美元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HUA YICK公司,金额163.9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LEP002AJBNJ28。以上两笔对外付汇使用的为同一提单,HL公司承认第二笔对外付汇无真实交易背景。

定性 企业在无真实贸易背景和对外支付需求的情况下,重复使用提单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对外付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上述企业定性为逃汇行为,并据此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分析以上案件发现,重复利用提单有以下特点:一是转口贸易上游或下游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一方面海外(如香港、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成本低廉,可全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外注册,后续的年审等手续均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全权办理,企业可通过网上银行控制海外账户。另一方面,企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重复利用提单进行转口贸易来实现货物提单与资金流的自由摆布,实现多套利的目的,必然需要转口贸易上游或下游公司为关联公司。二是以即收远付、多次流转的方法实现套利目的。重复使用提单开展转口交易的企业通常采取开立信用证方式,以即收远付、多次流转的方法实现套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