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桩案例看服务贸易改革的必要性

发布:2014-06-11 09:01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11期 作者:外汇局江苏省分局课题组
均衡管理的必要性。改革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采取的是“重流出、轻流入”的管理方式,重点放在了对资金流出的管理上...

外汇局江苏省分局通过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核查发现,201334月,南京某公司收到境外汇入汇款3笔,共277.31万美元,申报为理论、科学研究与发展收入,未通过外汇账户,直接结汇1718万元转入人民币账户,并购买了人民币定期理财产品。

该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研发,并提供医疗行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向经办银行调查了解,银行对此三笔收入均未审核相关材料(事后查明无合同和发票等其他材料),直接办理结汇。

与本地税务部门联合核查的结果显示,至201311月底,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上无主营业务支出和收入发生,收入来源为人民币定期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同时还有向南京某企业提供的短期融资280万元人民币。初步判断,该企业外汇收入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违规办理外汇收入和结汇。现已将此案正式移交检查处进一步查实。

案例启示

均衡管理的必要性。改革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采取的是“重流出、轻流入”的管理方式,重点放在了对资金流出的管理上。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但在外汇局颁布的具体操作规程中,只对企业在办理对外售付汇时需提交的审核材料进行了详细要求,而没有对企业收结汇时需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规定。因此,服务贸易管理新框架将切实贯彻均衡管理的原则,将流入与流出的管理方式协调起来,既保持对流出的管理,又加强对流入的管理。目前全球经济疲软,新兴经济体成为关注热点;国内人民币汇率停止单边升值进入双边波动阶段,跨境资金鱼龙混杂,因此均衡管理显得更加重要。

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必要性。平常,我们将主体监管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企业身上,往往忽略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服务贸易改革后,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金融机构的性质属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的企业。无论是服务贸易改革前还是改革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操作始终是外汇局的监管内容之一。服务贸易简政放权将外汇收支审核权授权给了金融机构,强化了金融机构对外汇收支的管理职责,使得金融机构的角色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原来的运动员(被监管者),变为集运动员(被监管者)和裁判员(监管者)的双重属性于一身的角色。另一方面,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不同,在资金流与货物流上不能做到完全匹配,比如“非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管理咨询费”、关联交易等项下的收支等。服务贸易新政在涉外收支的审核上的要求比较宽泛,金融机构的审核难度加大,柜面业务人员素质不一,这样就不能排除有的银行为自身业绩和效益考虑,在对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时降低标准,只停留在表面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上。更有甚者,还会钻政策漏洞,充当违规教练的角色,帮助违规资金利用服务贸易途径避开贸易、资本项下的监管实现资金转移,最终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完善监管之策

一是外汇局应对金融机构执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密切追踪金融机构监管的成本与效果,防止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放松监管责任,只满足于表面真实性审核,使违规资金借道服务贸易进入境内。

二是通过服务贸易跨境资金监测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加强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非现场监测,运用各模块功能正确研判外汇收支形势,合理设置和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和预警值,对发现的异常可疑交易,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与税务、海关等部门共享信息资源,借助各部门的差异化资源优势获取相关的风险提示,以便于本部门发现监管盲点,堵住监管漏洞,实现各自的风险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