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业务问答

发布:2014-06-10 10:25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5期、第7期、11期 作者:李洁 曾素云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问:某公司为一家中资企业,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主要业务是提供国内及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在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时,运输船需在境外港口补充燃料油,因此需向境外支付燃油费。但到银行办理相关付汇业务时,银行告知该公司非名录内企业,无法对外付汇。请问该公司能否支付相关费用?能否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如果可以,如何办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运输工具在港口消费货物支出(包括运输工具在境外购买的货物,如燃料等),应当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因此,上述公司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即可办理对外支付燃油费。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交《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证明确有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相关材料。

问:A公司为非保税区企业,现委托另一家区外企业代理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进口报关单上显示的经营单位是代理公司名称,收货单位是A公司名称。现需向外商支付欧元货款,请问可否由A公司直接对外支付货款?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因此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由于A公司是进口委托方,因此不可以直接对外支付货款。A公司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对外支付;也可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购汇对外支付。但是作为委托方,A公司不得自行购汇后再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对外支付。

问:B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因生产研发需要,境外客户向B公司提供了6万美元的薄膜作为样品使用,B公司无需对外付汇。请问针对该笔业务,B公司需要到外汇局办理何种手续?

答:B公司报关进口6万美元薄膜但无需对外付汇,由此造成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之间存在6万美元的差额,属于差额业务报告范畴。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B公司可以根据该笔差额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如果B公司决定进行差额业务报告,可在进口之日起30()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具体操作是:登陆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多进口差额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差额原因、差额金额,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多进口差额业务报告。在进口之日起30天后进行差额业务报告的,则须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问:C公司于20139月被外汇局列入B类。201417,该公司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告知因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为0而无法办理相关业务。请问该公司如何操作方可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外汇局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B类企业应当在其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B类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时,可根据造成额度不足的原因及其影响程度和范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对于因无货物退运的退汇、错汇款退汇、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市场行情变动等原因,造成单笔或少量业务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B类企业可在每笔收付汇业务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再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对于因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等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持续存在较大偏差的,B类企业可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额度,外汇局审核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增加可收付汇额度,不再出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外汇局调增可收付汇额度后,B类企业可在其额度内直接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A公司已在外汇局办理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现在公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英文名称发生了变动,请问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吗?办理变更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鉴于外汇局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主要通过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和中文名称识别企业主体,因此,如果该公司在工商注册部门登记的中文名称发生了变动,则不论英文名称是否有变动,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果公司中文名称没有发生变动,仅仅调整了英文名称,可自主决定是否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此外,《细则》第八条规定,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外汇局可将该企业从名录中注销。因此,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所留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传真)发生变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问:B公司为A类企业,2014120在海关办理一笔进口报关,金额为568293美元。210B公司针对该笔进口在银行办理了海外代付业务,期限为90天。请问是否需要进行贸易融资报告?

答:根据《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指企业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导致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为准,货物进口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为准。B公司该笔业务的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了90天,因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B公司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则需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问:C公司于2013125做了一笔延期收款业务,报告的延期收款日期为出口报关后360天。从合同执行情况看,实际收款日期将提前为出口报关后180天,请问如何操作?

答:对于已报告的延期收款业务信息,C公司需区分下列情况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操作:(1)原报告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操作,且在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的,C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2)原报告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操作,但在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的,C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预计收款日期”处于未到期部分的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3)原报告是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的,则不论业务办理时限,均需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

问:20137月,D公司出口一批拉链到德国M公司,货款100万美元已全部收回。M公司将其中价值5万美元的拉链用于生产服装,服装价值120万美元,其中价值50万美元的服装已销售给消费者。20139月,由于质量问题,M公司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或退货。20141月,D公司同意M公司退货、退款等要求:(1)D公司需向M公司退回货款100万美元;(2)已销售的价值50万美元的服装质量问题由M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未销售的价值70万美元的服装由D公司按成本价45万美元赔偿,D公司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3)未用完的价值95万美元的拉链和未销售的价值70万美元的服装委托M公司进行粉碎处理,D公司需向其支付处理费6万美元。请问D公司如何支付上述费用?

答:(1)对于需退回的100万美元货款,D公司可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退汇手续,即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如果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以内,D公司凭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直接到银行办理;如果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办理退汇的,D公司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再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退汇业务。(2)对于需支付的45万美元赔偿款,D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携原出口合同、赔偿协议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3)对于需支付的6万美元粉碎处理费,D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携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其他相关交易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问: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转卖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主要有两类业务:一类是货物在境外未进出我国关境、仅货物所有权转手的交易;一类是货物存放在境内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交易。相应的跨境资金收付,分别申报在转口贸易和一般货物贸易项下。但是,近期甲公司办理跨境资金收付业务时,银行却告知其申报错误,请问甲公司相关业务应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的通知》(汇发[2014]21号)的要求,自20145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按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的规定,甲企业相关业务自201451日起应按下列规则申报:

⑴从境外直接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以及货物未发生进出境,存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的货物,对应的涉外资金收付应申报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包括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等。

⑵对于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但货物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的交易,即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其对应的涉外资金收付应申报为“离岸转手买卖”(122010)

问:乙公司在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后,向海关申请打印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海关称,乙公司在外汇局的分类状态为A类企业,要求乙公司自行打印。请问乙公司该如何打印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所有企业都可以凭自行打印的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52号公告精神,自2013916日起,海关不再为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的收、付汇证明联。

⑴对于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凭自行打印且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关单证明联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⑵对于B类或C类企业,海关仍按原有做法为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B类或C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应凭海关签发并加盖验讫章的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问:丙公司业务人员遗忘密码而无法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操作。请问丙公司应如何找回密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用户代码分为业务管理员(ba)和业务操作员两种。企业首次登陆应用服务平台时,应先通过业务管理员代码(ba)及其密码登录,添加业务操作员并为其分配业务操作权限后,该业务操作员方可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并使用相关功能。

如果企业用户遗失业务管理员(ba)密码,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密码重置。重置密码在重置操作第二天方可生效。

如果企业用户遗失业务操作员密码,需凭自身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管理员代码(ba)和密码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操作员密码重置。

问:丁公司2014220在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315第一笔货物报关出口,510收到第一笔货款。请问丁公司应在什么时候进行辅导期业务报告?需要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辅导期业务报告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因此,丁公司辅导期的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日(即220),辅导期的截止日期为首笔贸易外汇收入之日(即510)起第90天(即88)。丁公司应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822之前),到外汇局现场进行辅导期业务报告。现场报告时,丁公司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表》。《进出口收付汇信息表》应当依据企业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

作者单位:外汇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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