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业务问答

发布:2014-05-13 12:08 来源: 《中国外汇》第9期 作者:张进
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可以办理“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
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可以办理“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
 
问:A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为方便外籍员工的境外生活需要,希望由当地公司先代A公司境外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境外保险等,A公司再集中向上述代付公司返还,请问能否办理?
 
答: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可以办理“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具体业务中需要注意的是:(1)外籍员工必须是A公司合法雇佣的职工,包括已签署雇佣合同并办理了外籍人员就业登记等。下述情况不在此列:与境外公司具有雇佣关系的外籍人员,由境外公司派遣至A公司提供服务,并约定由A公司承担该部分人员的工资,由境外公司代垫后,再由A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此种情况,该外籍人员为境外公司员工,A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属于服务关系,应按照具体的服务种类,如管理、劳务、技术、咨询等,办理相应的服务费用支付,而不是代垫工资。(2)与境外代垫公司必须具有关联关系,即境内外机构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3)代垫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代垫期限是指从代垫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4)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收支业务,A公司可凭原始交易合同、代垫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在银行办理。其中原始交易合同是指能证明代垫的服务贸易交易本身的有效交易单证,如境内机构与境外个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协议)、境外个人的商业保险单证等。
 
问: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一万美元(含)以下的,凭预算表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超过一万美元的,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需经外汇局核准。另外,适用《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办理非贸易非营性用汇业务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56号),)应按照国家外事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提取外币现钞等手续。此类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下提取外币现钞,不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问:B公司在境内代售境外某船务公司的船票,改革前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办理相关付汇业务;改革后,该项业务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公告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五万美元(不含)以上,除属于公告第三条规定的“(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无须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均应办理税务备案。此外,由于该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因此,自2013年9月1日起,免税证明不能替代《备案表》,即除公告明确规定的十五种例外情形,其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付汇均应按规定办理《备案表》。B公司支付的船票款若不属于“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情形,则单笔支付等值五万美元以上的应办理《备案表》。
 
问:C公司受境外关联公司委托,为其在境内销售的产品提供售后维修,境外关联公司定期支付维修服务费。其中涉及更换的零部件,由C公司销售或代其采购,境外公司统一向C公司支付维修费和零部件价款。请问该项业务应如何办理收汇手续?
 
答:对于不更换零部件的维修费;应区分不同的维修对象,如一般货物,计算机、软件,建筑、基础设施、港口和机场交通设施等,根据国际收支分类规定,确定具体的服务种类,如技术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建筑、安装服务和港口服务等,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单证种类,在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收汇手续。
 
对于发生更换零部件的维修费,应区分两种交易性质,分别按照为修理提供货物的收入和维修服务收入,遵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对应收汇手续。
 
作者单位:外汇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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