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业务问答(2013年度)

发布:2014-04-29 16:25 来源: 中国外汇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2013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提问1:本次服务贸易外汇管里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回答:“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任务。国务院发布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扩大服务业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抓住推动服务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前期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外汇管理政策环境。
 
提问2:本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回答:本次改革作为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的总体要求和外汇管理理念方式的转变。一是通过取消行政许可、简化单证审核等措施大力推进便利化;二是由重流出、轻流入的管理方式转变为流入、流出并重的均衡管理;三是由审批、核准工作为主的事前管理转变为监测、分析为主的事后管理;四是加强主体监测,由对逐笔交易行为的监管转变为对交易主体外汇收支的综合性监管,构建更加便利、规范、透明、高效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系。
 
提问3:通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获得哪些便利?
 
回答:此次改革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为宗旨,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便利度将显著提高,具体包括:
 
一是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所有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
 
二是等值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单。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金融机构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通过此项措施,可以使绝大多数服务贸易业务实现便利化。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金融机构仍需审核单证。
 
三是对于仍需审核单证的业务,审单要求也进行了多项简化。对现行的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取消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等。
 
四是放宽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条件,允许企业集团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集中存放境外。
 
提问4:改革涉及的对外付汇税务政策有哪些变化?
 
回答: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13年7月9日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共同确定了对外付汇税务政策改革方案:一是取消提交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的要求;二是实施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即付汇人只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办理付汇手续;三是付汇实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提问5: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需审单的新政策给予了企业很大便利,这项改革措施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此项改革措施是根据我国服务贸易金额小、笔数多的实际特点制定的。5万美元这个分界点的确定,则是建立在对近年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详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的。根据2012年数据统计结果,取消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单证审核,按笔数计算,可覆盖约88%的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从而便利了我国绝大多数服务贸易企业;而其余12%需在金融机构审核单证的服务贸易交易,其金额约占企业服务贸易交易总金额的92%。这种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的管理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效率,降低社会成本。
 
提问6:此次改革对金融机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有怎样的影响?
 
回答:一方面,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整合为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提供了更加清晰、简明的依据,便于金融机构操作;单证审核的简化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对业务审核的权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审核的尽职要求,促使金融机构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异常资金利用服务贸易渠道进行跨境流动。
 
提问7:改革将如何协调“便利化”与“防风险”之间的关系?
 
回答:“便利化”与“防风险”相结合是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原则。在大力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一是强化均衡管理和事后管理,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双向监测,建立由宏观分析、中观监测、微观核查紧密结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对风险的识别、预判和防范能力;二是抓大放小,抓住重点主体和大额交易。同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后,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以备外汇局事后核查;三是明确金融机构审核的尽职要求,提高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从而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相互融合和相互促进。
 
提问8:企业在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时,银行是否需要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回答:需要。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一)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发票;……(六)其他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办理。”
 
法规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汇管函字第[1997]250号)。
 
操作提示: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仍适用《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汇管函字第[1997]250号)。《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对运输、承包工程、服务外包、保险、公务出国个人垫款等境内划转业务的审核内容进行了明确。
 
提问9: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对外支付进出口佣金的业务是适用新政策,还是仍执行原政策关于佣金超过贸易合同金额10%和等值10万美元的应经外汇局核准的规定?
 
回答:进出口佣金在国际收支统计中归类为服务贸易项下的“其他商业服务”。既然属于服务贸易,就应当适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支付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是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
 
法规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操作提示:企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如果进出口贸易的中介行为发生在境内,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出口贸易佣金,是需要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
 
提问10:境内机构办理技术进口项下付汇业务时,是否需要提供《技术进口许可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银行如何判断是否为限制类技术进出口?
 
回答: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技术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供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境内机构在办理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外汇收支业务时,有义务向金融机构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技术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照指引要求,告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法规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
 
操作提示:境内机构应事先明确进口的技术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并先办妥有关手续。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提问11: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付汇已经改为税务备案制了,但《备案表》上没有显示税款金额,银行在办理付汇时是否应要求企业扣税后才能支付?
 
回答:与过去服务贸易付汇前完税的管理原则完全不同,税务备案制仅仅表明税务部门知道某企业根据某服务贸易合同有对外支付某金额的需要,而对税基、税率等与纳税有关的要素不一定当时就能确定,因而扣税也无从谈起。税务部门主要是通过事后加强税收征管来防止涉外税收的流失。
 
法规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提问12:境内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的收付汇业务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必须为原件,银行是否要在原件上签注?电子邮件打印或传真件是否可以接受?
 
回答:服务贸易的相关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法规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提问13:单位统一为其员工办理了个人信用卡,用于员工的出差结算。现因境外出差费用发生美元欠款,单位可否购汇给个人还款?
 
回答:可以。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个人垫付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机构可以凭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向个人划转,但不得支付外币现钞。
 
法规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操作提示:企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提问1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总体目标与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回答: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顺应市场规律为出发点,旨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满足涉外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降低行政管理与市场经济的“摩擦系数”。此次改革出台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与已经出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相配套,形成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系统化纲领。
 
改革坚持“均衡管理、事后核查、便利收支、风险可控”的原则,以服务银企、深化便利为首要宗旨,以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为主要抓手,由以重流出、轻流入的非均衡管理转变为流入、流出并重的均衡管理;由以单证审核和限额控制为重点的事前管理转变为事前便利、事后监管,由对逐笔交易的具体监管转变为对交易主体的综合监管,促使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更加便利、规范、高效、透明。
 
提问15:通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银行与企业具体可在哪些方面获得便利?
 
回答:一是整合后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实现了系统化、规范化,为银行与企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提供了清晰、透明的依据。在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同时废止50多项相关文件,便于银行与企业理解和使用。
 
二是外汇管理部门彻底由直接、事前管理转向间接、事后管理,取消购付汇行政许可审批,将业务审核权限全面下放银行,缩短了企业办理业务的环节。
 
三是简化对单证的审核要求,降低了银行与企业办理业务的手续成本。规定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还对现行的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及部分商业单证的审核要求等。
 
四是改进、完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提高企业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明确了境内机构(包括境内企业集团)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条件、程序以及报送要求,管理原则基本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致。
 
提问16: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对银行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回答:改革进一步突出了银行前台业务审核的作用、明确了银行对业务审核的权责,充分发挥银行的主观能动性,借助银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优势,使外汇管理工作更加贴近一线业务、符合市场规律。同时,加强对银行审核的合理尽职要求,指导银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切实防止异常资金利用服务贸易渠道进行跨境流动。
 
提问17:该指引及细则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如非银行金融机构,项目公司等?
 
回答:政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提问18:目前外汇局对货物及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是否支持?
 
回答:是。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据此,外汇局于2010年10月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并于2011年1月1日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将该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
 
此次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明确了境内机构(包括境内企业集团)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条件、程序以及监管报送要求,管理原则基本与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致。
 
提问19: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是否要做国际收支申报?
 
回答:需要。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提问20:在银行的实际业务中,客户提供的单据中的金额(如发票)很多是大于实际收支金额的,这种单据可以接受吗?
 
回答:只要该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就可以。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提问21:“金融机构应向外汇局报送交易主体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信息”,是否指国际收支申报?
 
回答:不仅仅是国际收支申报,而是政策规定的所有需要向外汇局报送的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收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
 
提问22:政策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可支付12个月以内代垫款,是否意味着跨国企业公司名录审批制度将不再执行?
 
回答:是。
 
 
提问1-7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提问8-13 来源:《中国外汇》2013年第23期 作者:孙旭斌 外汇局江苏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