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业务问答(2013年度)

发布:2014-04-28 13:47 来源: 中国外汇网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提问1: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客户端办理外方权益确认、外商直接投资年检等业务。5月13日,新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将在全国推广,那么新系统是否也能满足中介机构通过客户端办理业务呢?
 
回答:新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同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一样,能够满足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通过客户端办理业务,而且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比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业务更方便: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客户端需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下载安装后才能使用,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直接通过网页(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既可登录。
 
提问2: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体信息只有被外汇局录入后,才能够登录系统。新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否也需到外汇局办理类似手续后才能够登陆?
 
回答:会计师事务所需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开通的手续,外汇局将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打印的业务开通单,即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员用户信息单。经过T+1日后,会计师事务所既可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总体而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和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登录方式类似,都是先由管理员用户登录后设置操作员用户,再由操作员用户登录办理业务。两者所不同的是,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管理员用户是“ba”,而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员用户是“admin”。
 
提问3: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方权益确认业务,与通过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有哪些区别?
 
回答: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系统采集的信息不同。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的是资本金流入银行登记备案信息,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采集的是国际收支申报信息。二是业务办理的流程不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方权益确认业务与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的流程不同,前者的流程主要包括:外汇局向相关主体提供对内义务出资协议凭证;相关主体将协议凭证中的业务编号和随机码提供给银行,以流入资本金,银行无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做资本金流入登记备案;企业将协议凭证中的业务编号和随机码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以提交“FDI流入权益确认申请”;外汇局通过查看交易数据与协议信息的匹配情况办理业务。
 
提问4: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方权益确认业务,容易出错的地方在哪里?
 
回答: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情况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外方权益确认申请中,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出资凭证名称”和“出资凭证编号”的填写。以境外现汇出资形式为例,“出资凭证名称”在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是指银行手工二次录入的“资本金流入登记备案”信息;而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是指“国际收支申报单”;“出资凭证编号”在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是指“银行交易参考号”,而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是指“国际收支申报单号”。另外,由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业务需要银行的交易信息,而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从申报完毕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产生银行交易信息,可能会有一定的时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了解这些变化,并适当调整工作步骤。
 
提问5: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与通过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
 
回答:银行通过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大多数都需要将相关信息手工二次录入至系统,所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与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最主要区别是,除核准件核注外,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时,无需进行任何与录入有关的操作,仅依据相关业务凭证进入系统查看电子信息并依据其办理业务即可。
 
提问6: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不需要银行进行二次录入,意味着通过录入产生错误信息的概率极小。为了避免出错,银行应该注意什么?
 
回答: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来源是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对银行而言,如果上述数据报送错误,将导致相关主体后续业务无法办理。因此,银行应该把关注点放在督促和协助各类主体及时申报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和账户内结售汇数据,并认真审核;如果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正原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
 
提问7: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之后,存量企业到外汇指定银行和中介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需要业务编号吗?
 
回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之前,已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了相关登记的存量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外汇指定银行和中介结构在进行系统操作时,需要录入协议办理凭证上的业务编号和随机码,以便顺利办结相关业务并匹配相关交易。业务编号和随机码可以向所属外汇局索取。
 
提问8:某外国投资者拟设立外商独资餐饮企业,因相关材料办理周期较长,目前,无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进而无法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资本金也就无法从境外汇入,而正在进行的装修又需要资金。该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有可能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前先行投入吗?
 
回答:在该外商独资餐饮企业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前,该外国投资者可以将资金汇入前期费用账户,用于支付与该项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前期装修费用。业务的申请主体为该外国投资者。首先,该外国投资者至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业务,并提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外汇局为该外国投资者申领特殊机构赋码后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并为其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其后,该外国投资者将业务办理凭证提供给外汇指定银行,即可办理前期费用账户的开立和入账。
 
提问9: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全国推广后,怎样实现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境外汇入?
 
回答:首先需至外汇局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申请主体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该项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及批准证书等材料。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提供给企业IC卡不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在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提供给企业的是加盖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完成上述登记后,即可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及入账等业务。银行应凭企业提供的业务办理凭证的业务编号、主体代码、验证码,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企业尚可流入金额、尚可划入金额、账户内资金使用金额等信息,然后本着资金流入及使用不能超出额度控制的原则,为企业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及资本金入账、支付、划转及结汇等业务。
 
提问10:某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其中境外投资者A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实缴5000.35万美元,境内投资者B认缴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现境外投资者A拟以现汇增资1000万美元,其境外汇入的流程是什么?
 
回答:首先需至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主体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该项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外汇登记凭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等资料。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后,为企业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完成上述登记后,即可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及入账等业务。该案例中需要强调的是,银行在凭企业提供的业务办理凭证的业务编号、主体代码、验证码,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企业尚可流入的额度时,应扣除其前期多出资的3500美元,即实际跨境流入总额度应为9996500美元,并据此额度为企业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及资本金入账、支付、划转及结汇等业务。
 
提问11:某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已到位800万美元,现境外投资者拟减资600万美元。其中减出资义务400万美元,减实际出资200万美元,怎样实现减资款项的汇出?
 
回答:首先需至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主体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该项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外汇登记凭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等资料。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变更登记后,为企业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完成上述登记后,即可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在根据业务办理凭证为企业办理购/付汇业务时,应凭企业提供凭证的业务编号、主体代码、验证码,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企业相应流出额度,对外付汇不得超过该跨境流出额度。
 
提问12:某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境外投资者A认缴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境内投资者B认缴注册资本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现B拟将400万美元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C,转让对价400万美元现汇。B如何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
 
回答:首先需至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主体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该项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外汇登记凭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等资料。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为企业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完成上述登记后,中方股东即可至外汇指定银行凭业务办理凭证办理境内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户、入账等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内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户及入账业务时,应先查看跨境流入总额度,并需遵守一笔交易仅允许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规定。
 
提问13: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为A省A地级市,现因业务拓展需要搬迁至A省省会城市,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回答:该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搬迁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需要办理主体迁移手续。首先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A地级市中心支局办理迁出申请,然后到国家外汇管理局A省分局办理迁入确认。办理上述手续需要提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外汇登记凭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提问14:某外国投资者参与某块土地竞标,中标后将土地保证金划入新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交外方权益确认申请时,“出资凭证编号”栏应填报该企业的境内汇款申报号码还是境内收入申报号码?
 
回答:应该填报境内汇款(即汇出)申报号码。如果错误填报成境内收入(即汇入)申报号码,外汇局审核相关信息时会出现交易信息不一致,致无法完成外方权益确认业务。
 
提问15:某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境外投资者A认缴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境内投资者B认缴注册资本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现A拟将800万美元股权转让给B,转让对价800万美元现汇,B应如何向A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
 
回答:第一步,至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变更登记,申请主体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以及《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原件(金额在3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等。外汇局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为企业提供加盖业务公章的、以中方股东为主体的业务办理凭证。第二步,中方股东凭上述业务办理凭证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转股购、付汇业务。此类转股业务编号以“17”开头,外汇指定银行凭此业务编号查询控制信息,然后为其办理购付汇业务,并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申报时应准确填写该业务编号,以实现交易数据与协议信息的正常关联。
 
提问16:某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现唯一股东境外投资者A拟将1200万美元股权转让给同为境外投资者的B,转让对价1200万美元现汇,需要办理哪些相关外汇业务?
 
回答:需要至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主体是该外商独资企业。办理登记需要提供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等资料。值得一提的是,外汇局办理此类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不再提供业务办理凭证,境外投资者A和B在境外交割股权转让对价款即可。
 
提问17:某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境外投资者A认缴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境内投资者B认缴注册资本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现B拟将400万美元股权转让给同为境内投资者的C,转让对价400万美元现汇。因为股权变动不涉及外国投资者,还需要至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吗?
 
回答:需要至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主体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需要提供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等资料。与外转外股权变更业务类似,外汇局办理此类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不再提供业务办理凭证,境内投资者B和C在境内交割股权转让对价款即可。
 
提问18:某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出资额1000万美元,投资义务0美元。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其注册资本从1000万美元变更为7651.2万元人民币,投资总额也从1000万美元变更为7651.2万元人民币。外汇局可以办理注册币种变更业务吗?
 
回答:外汇局投资币种变更业务是指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更改注册资本计价币种的申请。币种变更不改变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注册资本额度,只更改注册资本计价方式。该业务由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需要提供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外汇局办理投资币种变更登记后,不会为企业提供新的业务办理凭证。企业变更投资币种后,其名下所有控制额度均变为以新币种为计价币种的新额度。若外商投资企业在变更币种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变更投资币种后,尚未用完的跨境流入或流出额度同样会随之改变。
 
提问19:某外商独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全部到位。因项目结束,目前决定提前清算,拟将前期投入资本等归还外国投资者,应该如何办理?
 
回答:先至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业务,申请主体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该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及清算审计报告等,外汇局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了外汇登记注销后,为企业提供加盖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其后,外商投资企业凭上述业务办理凭证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清算所得资金境外汇出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业务前,需要通过以“22”开头的20位注销登记业务编号,查看企业跨境汇出额度控制信息,并确保汇出境外资金不超过跨境汇出额度;同时应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申报时应准确填写上述业务编号,以实现交易数据与协议信息的正常关联。
 
提问20:某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拟对外支付先行回收投资,需要至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吗?
 
回答:需要。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但需要至外汇局办理“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申请主体是该中外合作企业。办理登记需要提供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资料。外汇局办理登记后,为企业提供加盖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其后,该中外合作企业凭上述业务办理凭证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外汇指定银行需要通过以“20”开头的20位业务编号,查看企业跨境汇出额度控制信息,然后办理汇出业务,汇出金额不能超过跨境汇出额度;同时,还应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申报时,应准确填写上述业务编号,以实现交易数据与协议信息的正常关联。
 
提问21:中外合资A公司的外方股东——K公司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其从境外汇入701万美元出资后,应该如何办理外国投资者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回答:A公司收到外国投资者K公司境外汇入701万美元的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端提交K公司的电子申请表;注册地外汇局审核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电子申请表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进行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会计师事务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端下载打印出资确认凭证。按规定:“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不得大于“外方股东未到位注册资本”;“本次拟确权出资额”可略大于“外方股东未缴出资额”,但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本例中“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与“外方股东未到位注册资本”均为700万美元;“拟确权出资额”701万美元,超过“外方股东未缴出资额”1万美元。本例中所涉“境外汇入”及“前期费用结汇”、“境内划转”三种出资方式下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需要银行交易信息。该信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抓取国际收支数据产生,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后需要及时进行相关申报。
 
提问22:外商投资企业A的外方股东——K公司以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5万美元增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其提交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申请时发现,此种货币出资无交易数据,其出资凭证应该是什么?
 
回答:对于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等无交易数据的货币出资确认登记,不涉及交易信息,出资凭证是外汇局增资变更登记信息。无交易数据货币出资确认的出资形式还有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等,出资凭证也是外汇局相关登记信息。无交易数据非货币出资确认的出资形式有实物、无形资产、境内外股权等。其中:实物的出资凭证是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三来一补”企业将其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出资凭证是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的出资凭证,是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境内外股权出资的出资凭证,是外汇局批准或备案号;其他出资凭证也是外汇局批准或备案号。
 
提问2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方股东出资,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那么,外国投资者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如何办理?
 
回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可由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直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申请表”,注册地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直接为其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确认登记。
 
提问24:某中外合资企业K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境内投资者A认缴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境外投资者B认缴注册资本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现A拟将800万美元股权转让给B,转让对价800万美元现汇。现800万美元现汇已从境外汇入A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B如何进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回答:外国投资者部分或全部以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合法所得、实物、无形资产、其他等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本例中为K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需要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外汇局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为其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并打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证明”,标的企业应将此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出让方凭此登记证明等资料到银行办理转让对价的结汇业务。本例中为K将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给A,A凭此登记证明等资料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的结汇。这里要注意,每个股东的“本次已支付对价”应小于等于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登记的各出资形式累计对应的转股对价;个别情况下,“本次已支付对价”可以超过“协议受让对价”,但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本例中“本次已支付对价”和“协议受让对价”均为800万美元。
 
提问25:A公司只有一个股东M,M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现M拟为A增资。请问直接投资项下新一轮简政放权后,A公司该如何办理该项增资的相关登记手续? 
 
回答:境内机构或个人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股权投资企业等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再投资的,以及境内机构或个人接收其他境内主体资产变现账户外汇资金再投资的,应在接收投资前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由接收投资的境内机构或个人申请,本例中为A申请。注册地外汇局会提供给企业加盖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A在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关变,以及该账户收入境内资金或境内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时,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此业务办理凭证;银行据此查询控制信息表,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一致之处,均以官方解释为准。本刊及内容提供单位均不对此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内容来源:《中国外汇》2013年第9、13、17、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