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结汇相关业务问答(2013年度)

发布:2014-04-28 13:40 来源: 中国外汇网
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运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
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运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
 
提问1:某公司在竞标土地成功后拟用资本金结汇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该公司在竞标土地成功后,应先与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签订《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之后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根据合同约定进度缴纳出让价款,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企业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以上流程,该公司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外汇登记凭证;(2)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3)土地成交确认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缴款通知书;(6)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发票核查试点地区执行)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提问2:某公司拟用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应价款,与资本金结汇支付竞买土地出让金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该公司拟用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应价款时,除应提交外汇资本金结汇相关文件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相关材料。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日期、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土地用途与企业经营范围的一致性应在逻辑上存在合理性。
 
提问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可否偿还未到期但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
 
回答:对于这种提前还款的情况,须视还款行为能否与贷款合同中相应提前还款的条款相匹配。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应条款的要求,企业须提供合同补充条款或合同修改协议后,方可偿还未到期但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
 
提问4:某公司申请资本金结汇用来支付工程造价30%的预付款,并表示下一笔结汇前拿到发票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工程是按照验收进度来开具发票的。请问外汇指定银行能为其办理下一笔结汇业务吗?
 
回答:如果该公司在办理结汇业务时不能提供发票,外汇指定银行应首先确认此次结汇是不是该公司最后一笔结汇业务。如果不是最后一笔,该公司必须在办理结汇业务时提供上一笔结汇所对应的发票,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出具全额发票的情况下,可以用经合同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确认的发票提供承诺函暂时替代;如果是最后一笔,该公司必须出具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承诺函,外汇指定银行应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将该笔结汇未提供发票的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对于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款支付3个月(可依具体情况修订时间)及以上期限内无法出具发票的子项目,外汇指定银行可将该子项目从工程合同中抽离出来,按照独立项目办理结汇。
 
提问5:某公司申请资本金结汇发放工资奖金,有限额和次数的限制吗?需要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何种单据?
 
回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用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工资奖金在保障真实性的前提下没有限额和次数的限制。由于发放工资奖金的资本金结汇没有发票相对应,因此可以用工资领取签名清单来替代。因签名清单无法查询,外汇指定银行如有疑问,该公司需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该公司如果不能提供签名清单但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外汇指定银行可向人民币开户行确认工资发放情况或由代发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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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外汇》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