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的相关业务问答(2013年度)

发布:2014-04-28 11:35 来源: 中国外汇网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公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公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提问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 
 
回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提问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回答: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 “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提问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回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 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提问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回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提问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回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须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的,不同币种的签约需要分别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提问6: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备用金的,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回答:在备用金方面,为了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办法》没有对备用金结汇设定最高限额。银行可根据该企业未来一个月真实、合法的人民币零星开支需求,合理评估和确定该企业每月一次的备用金结汇数额。
 
在外债结汇管理方面,《办法》妥善平衡了外汇局、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职责和义务,要求银行进行尽职审查。事后发现证明材料或审核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提问7:非银行债务人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其可以提前的最长时间是否存在限制? 
 
回答:《办法》已经取消了办理上述划款的提前时间限制。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决定何时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但账户余额最多不超过单笔外债项下未来两期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划入日前应还未还的债务积欠除外)。 
 
提问8:外债项下对外支付利息,是否需要提交税务凭证? 
 
回答: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研究服务贸易项下提交税务证明的改革问题,故《办法》未明确将纳税凭证或税务证明列为办理外债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以适应未来政策调整的需要。在相关改革政策出台前,外汇局、银行仍需按照现行有效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项下相关税务凭证或证明。 
 
提问9: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时,是否必须通过外债账户方可支付? 
 
回答:债务人可通过任何合法且不限定支出范围的外汇账户办理外债项下还本付息。 
 
债务人如选择通过外债账户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在向银行说明资金用途后可自行办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的划款手续。通过外债专用账户办理还款的,提前划入的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提问10:银行如何为债务人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回答:债务人办理与国内外汇贷款相关的套期保值,可参照外债的套期保值办理。 
 
提问11:外债项下提款是否可以不调入境内? 
 
回答:目前明确允许通过非资金划转类方式办理外债提款的,主要是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跨境融资租赁。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从境内办理汇出。若无外汇局认可的正当理由,如商务主管部门已经批准的债转股业务、企业清算等,外汇局一般情况下不认可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等以收抵支的做法,以防范债务人规避资本项目管理政策。 
 
提问12:如何办理政策性外债转贷款相关手续? 
回答:目前我局正在研究政策性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的外汇管理统一改革问题。在相关改革政策出台以前,前期已实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试点方案办理;未参与相关改革试点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的开关手续。
 
提问13: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属分局辖区外办理外债还本付息业务? 
 
回答:鉴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已允许债务人所属分局辖区外的银行查看外债还本付息控制信息,债务人可以在所属分局辖区外的银行直接办理外债还本付息业务。
 
提问14:境内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和对外担保登记,外汇局是否核发《外债登记证》和《对外担保登记证》? 
 
回答:境内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或对外担保登记,各分支局不再填写、核发原由我局印制的《外债登记证》或《对外担保登记证》及其他纸制凭证,各分支局应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外债签约登记表》或《对外担保登记表》,并加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印章,以此作为境内企业已在外汇局办理外债或对外担保签约登记的证明。
 
提问15:银行开立外债账户所需的资本项目系统《协议办理凭证》指什么?企业如何取得此凭证?
 
回答:《协议办理凭证》是指自2013年5月13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线后,每一笔已经外汇局登记的业务协议在新系统中对应信息的凭证,由业务编号、主体代码、验证码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各主体可根据《协议办理凭证》在各自端口的信息系统中查询协议信息的相关内容。《协议办理凭证》已取代原有的外汇登记IC卡、外债登记证等。根据《操作指引》,外汇局应在办理完每一笔协议登记后,在信息系统中打印相关《协议办理凭证》,并发放给企业。
 
提问16:《操作指引》规定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异地开立外债账户,外汇局的异地开户核准是否需要异地开户银行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如需要,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还是通过纸制形式备案?
 
回答:不需要。企业在获得所在地外汇局开立的异地开户核准件后,向异地银行申请开户,异地银行通过系统核注该项核准件,并应在其账户系统中填写正确的核准件编号以及相关信息,若填写信息均正确,账户开立信息将自动关联至企业所属地外汇局的信息系统中。(由于各地执行政策时具体细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银行在办理业务前先咨询当地外汇局)
 
提问17:《操作指引》规定外保内贷债权人集中登记的,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当同时两地外汇局报送数据。此类异地报送是否能通过资本项目信息实现,还是必须通过纸制形式向异地外汇局报送?
 
回答:
目前是通过纸质形势报送。异地申报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实现,但由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未完善,因此仍应通过纸质形式报送,直至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健全。
 
提问18:外债还本付息账户与外债账户能否开立于不同的银行?
 
回答:可以。账户个数应符合《操作指引》规定。
 
提问19:《操作指引》规定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计算方式,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计算?
 
回答: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经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批后开展各项业务,其外债额度应计入外债管理部门(外汇局、发改委)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债额度指标内。
 
提问20: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债登记原先是采用定期登记制度,根据《操作指引》,今后是否和一般企业一样也要采用逐笔签约登记的形式?
 
回答:根据汇发[2013]19号文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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