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相关业务问答(2013年度)

发布:2014-04-28 11:13 来源: 中国外汇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新政策下,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相关操作被大幅简化。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新政策下,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相关操作被大幅简化。
 
提问1:A公司是1996年3月19日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外方为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投资性公司——B公司。A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4998万美元,全部到位;2012年6月12日增资3330万美元,其中670万美元已经到位;2012年11月19日再次增资9990万美元,尚未到位。B公司拟将剩余的增资款汇入,该如何办理?
 
回答:根据汇发[2012]59号文件第三部分“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A公司将被外汇局视为境内中资机构,A公司需至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额度为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12650万美元;然后,至银行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完成上述手续后,B公司即可将剩余的增资款汇入。
 
提问2:A公司是注册于2006年5月5日的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方为注册于香港的B公司,中方为C公司。2012年12月1日,B公司和C公司签订协议,B公司以1000万美元现汇价格收购C公司的股权,相关变更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政策调整前,这项外汇业务大致有六个环节。政策调整后,这项外汇业务操作有什么变化吗?
 
回答:根据汇发[2012]59号文件第五部分“简化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手续”的相关规定,这项业务得到大幅简化。
 
以A公司为例,政策调整前的六个环节大致为A公司至外汇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C公司至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开户核准、C公司至银行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B公司汇入资金后C公司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资金入账核准、C公司至银行办理入账、B公司至外汇局申请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政策调整后,相关操作简化为A公司至外汇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C公司至银行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两个环节。B公司从境外汇入股权转让对价款后,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信息为其办理入账,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完成B公司收购A公司的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提问3:A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其股东之一为境内B集团公司。B公司出于集团运营监控管理的需要,要求A公司以及境内其他子公司的相关审计业务均由某全球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政策调整前,A公司的相关验资询证手续均是通过邮寄相关材料办理的。政策调整后,这项业务与原来的区别在哪里?
 
回答:根据汇发[2012]59号文件第四部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的相关规定,这项业务简化的程度相当大。
 
政策调整前,A公司的验资询证至少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工作联系函、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验资询证申请表等纸质材料,所以才会出现邮递材料的情况。
 
政策调整后,A公司的验资询证无需提交任何纸质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实现异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外汇局确认后,会计师事务所即可以电子回函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
 
提问4:注册于某地级市的A公司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成立初期,公司的市场调研、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等大量工作是在省会城市进行的。为方便外汇资本金使用,A公司可以至省会城市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吗?
 
回答:根据汇发[2012]59号文件第一部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的相关规定,A公司不仅可以至省会城市,而且可以至任何城市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直接至银行办理即可。外汇资本金账户不再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限额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外汇资本金账户可以开立多个,开户数量不再受限制。
 
提问5:A公司是境外投资企业,其母公司是注册于某地级市的B公司。为使A公司拓展某项业务,B公司拟申请向A公司境外放款,应如何操作?
 
回答:根据汇发[2012]59号文件所附“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A公司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由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而在政策调整前,此项业务需由注册地外汇局的分局办理,外汇局上下级之间行文需要更多时间;政策调整后,大大缩短了办理这项业务的时限,有助于境内公司及时支持其境外子公司业务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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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外汇》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