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补税四千余万元

发布:2014-04-14 10:43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7期 作者:何蓉 外汇局余杭支局
外汇局在查处企业违规借用外债时,追踪发现企业股权转让未缴纳所得税。根据汇税合作程序,外汇局及时向税务部门移交线索,挽回税收损失数千万元...
外汇局在查处企业违规借用外债时,追踪发现企业股权转让未缴纳所得税。根据汇税合作程序,外汇局及时向税务部门移交线索,挽回税收损失数千万元。类似的合作,外汇局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之间都在广泛进行。
 
案 情  2013年6月,外汇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时发现:2012年12月,华新药业公司收到外方股东意大利爱木公司汇入的一笔1000万美元的资金。对这一大额收汇,外汇局开展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2012年11月,华新药业公司与爱木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爱木公司借款1000万美元,借款利息为3%,借款时间共90天,期限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止。该笔借款虽在投注差内,但未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追踪华新药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2013年5月,该公司经商务部门批复同意股权变更,其美国股东财胜公司将其持有华新药业公司的1.7467%股权的出资额转让给一家香港公司,转让价格为1048万美元。
 
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转股,应提供税务证明等材料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到银行购汇支付到投资者境外账户,或者以跨境人民币的方式支付到投资者境外账户。而税务部门则规定,非居民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所得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股权转让,因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在境外,税务部门很难发现。根据汇税合作要求,外汇局遂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了以上股权转让线索。随后,在外汇局、税务、国库部门、税款经办银行多次协商下,确定了该企业税款补缴流程。按照流程,外商投资企业溢价转让股权后应缴企业所得税4287万元,并全额缴入国家金库;企业的股权转让登记也得以完成。
 
定 性 华新药业公司从境外借用外汇资金未经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对外借款的行为。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企业擅自对外借款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将追踪发现的股权转让线索通过汇税合作移交给税务部门,促其补缴了税款。
 
点 评 外汇局和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具有广泛的合作基础,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加强外汇收支监管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外汇局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监管协作机制,针对地区外汇违规行为特点,主动寻求与当地税务部门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过信息交流、疑点通报和协作执法等方式,为外汇检查提供有力证据。外汇局及时移交案件线索,责成企业和个人补缴税费,共同打击逃套汇、偷骗税等违法活动,提高了监管与服务水平,维护了区域经济和金融安全,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外汇局余杭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