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与税务风险

发布:2014-04-08 10:15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6期
经济合同中的某些税务风险,通过熟悉相关税法,加入合理避税的条款,是可以防患于未然的...
涉外企业的纳税行为,往往通过经济合同来约定;而经济合同如何约定,又影响着纳税企业的纳税义务。签订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分为几种情况:一是不知道经济合同会导致纳税义务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二是没有通过恰当的合同签订方式,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经济合同税务风险的几种情况
 
不清楚合同纳税义务
 
有些纳税企业因为不了解经济合同带给自己的纳税义务,没有按时缴税,被执法部门查获,导致经济损失。这是涉外劳务合同签订不当引发的风险。
 
例如,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在支付租金时,误以为设备租来的,不用缴纳关税,结果被海关查获,不得不补缴税款。实际上,只要是货物,不论以什么方式进入中国关境之内,进口方都有缴纳关税的义务。如果租赁进口不纳税,就不会有购买进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23条规定,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甲公司因为不懂法而未缴税,照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实际签署了两份合同,不仅仅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还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由乙公司派人到境内操作设备,提供服务。如果企业管理者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合同之前科学合理筹划,这类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不是分别签署租赁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是只签一份服务合同,由乙公司派遣人员,自己带着设备到境内提供劳务,则甲公司就可以免除因支付租金而需要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义务了,也就规避了后来被海关查获的未缴税的风险。
 
合同签订不当产生
 
由于服务产品具有无形的特点,再加上国际服务贸易类型的日趋复杂,遂导致各国服务贸易税收法规差异很大。下面分析一个涉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签订不当引发税务风险的案例。
 
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某项专利授权A公司使用,A公司每年向B公司支付税后费用100万元,A公司替B公司承担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B公司在中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在中国缴纳5%的营业税(为便于说明问题,暂不考虑增值税)和10%的所得税,由A公司扣缴。如果B公司在中国取得净收入是100万元,则其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前的收入应该是:
 
100÷(1-15%)=117.65(万元)。
 
A公司一共支付117.65万元,其中100万元支付给B公司,5.88万元是替B公司缴纳的营业税,11.77万元是替B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A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117.65万元在税前扣除,税务局不同意,不允许A公司扣除替B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因为替别人负担的税款,不属于与收入有关的成本和费用。这导致A公司被纳税额调增17.65万元,多缴所得税4.41万元(17.65×25%)。
 
如果A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根据B公司希望的净收入,按照应扣缴的税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合同金额定为117.65万元,则117.65万元都属于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避免被纳税调增多缴税的风险。
 
不熟悉跨境服务增值税轻率签约
 
目前,全球贸易中服务贸易的比重越来越大,不熟悉相关税收法规就可能面临税务风险。下述的一个全球服务采购协议,就因不了解跨境服务增殖税新规而面临着税务风险。
 
X国客户母公司与X国服务供应商签订了一个框架协议,由服务供应商根据框架协议分别向客户母公司和其在Y国和Z国的子公司提供一项打包服务,服务包括项目一(服务供应商向X国客户母公司提供服务)、项目二(服务供应商向Y国的子公司提供服务)、项目三(服务供应商向Z国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服务供应商的费用由母公司统一支付。这样一项打包服务协议,很容易因为各国征税规则不统一而发生重复征税。例如,X国根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征税,Y、Z国根据消费所在地(客户所在地)征税,那么服务项目一和服务项目二就会被重复征税。即使三个国家都根据客户所在地征税,也可能发生重复征税。例如,X国是根据服务费用支付额来判定应税服务收入,而Y、Z国则是根据具体服务协议确定应税服务收入,那么服务项目二和服项目三也会被重复征税。
 
上世纪80年代以前,跨境服务增值税征收地确认规则未受到各国的重视,因为传统的服务贸易,如运输、建筑、餐饮等,往往附属于某项实物或服务提供者,比较容易根据实物和服务提供者的出入境情况确定服务的流向。但是,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无形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这些贸易具有无形特征,不附属于实物,可以与服务提供者分离,购买地和实际消费地也可以不同,所以在征收地确认上存在难题。由此造成的各国征收地规则的不一致,使税收扭曲越来越严重,很容易导致重复征税或税收流失。
 
为了协调国际跨境服务贸易征收地确认规则,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各国制定统一和明确的征收地确认规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5年制定的《国际增值税及货物劳务税指南》提出了三条基本规则:第一,增值税在服务消费所在地征收; 第二,在企业间服务贸易(Business-to-Business)中,一般将客户所在地确认为服务的消费地;第三,一般通过商务协议确认一项交易的供应商和客户。此外,该《指南》还对规则涉及的许多概念和法律定义做了明确。2008年,欧盟正式将服务征收地从服务供应商所在地改为服务消费所在地,消费地的确认标准为服务购买者、企业或其他固定机构所在地或购买者的长期居住地。这项改革出台后,企业间服务贸易的征收地首先从2010年1月起改为消费所在地;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服务贸易的征收地则仍为供应商所在地,但将经逐步改革在2015年全部改为消费所在地。
 
如果企业管理者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上述税收法规改革,让服务商与Y国和Z国的子公司分别签合同(因为Y国和Z国是欧盟国家)、或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加入相关条款,就可能有效降低被重复征税的风险。
 
经济合同税务风险的防控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都是由于合同签署前,没有考虑税务问题,导致埋下潜在的税务风险,最后由于执法机关的检查,发现问题,导致风险爆发。所以,防控经济合同的风险,关键在于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之前,能充分考虑不同的合同签署方式对纳税义务的不同影响,然后确定最佳的合同签署方式,最大程度地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从上面的例子也可以看出,经济合同中的某些税务风险,是可以防患于未然的。
 
无论资产划转、并购重组、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还是日常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的风险,其防控都不应仅靠相关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主动性等个人因素,而是需要建立一套制度健全、自动运转、监督有力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这样才有助于防控各类税务风险,将风险消灭在产生之前,为自己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税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