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业务问答

发布:2014-03-13 09:20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5期
一家新加坡公司原来以外币出资在境内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复中列明出资为外币,现在其准备改成人民币出资...
文/蒋平平
作者单位:外汇局江苏省分局
 
问:一家新加坡公司原来以外币出资在境内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复中列明出资为外币,现在其准备改成人民币出资,还需要去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吗?
 
答:境外投资者以外币出资改为人民币出资的,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以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法规依据:《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
 
问:一家香港企业需要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否能在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境外企业(包括港澳地区)可以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具体开户流程如下:
 
(1)境外企业向银行提供账户开立申请书及相关文件,银行对相关开户文件进行审核,并据此出具境外企业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
 
(2)境内开户银行将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及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和其他开户证明文件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获得开户许可证。
 
(3)企业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司章程规定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
 
法规依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一家境内公司准备以人民币出资到越南进行投资,应当如何办理有关业务?
 
答:境内机构在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时,应首先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并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境内机构在获得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凭核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利润汇回以及其他资本所得人民币汇回等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法规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
 
问:B公司是一家境内企业,其在越南投资设立的C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拟向B公司借入一笔人民币,以维持企业日常运营,是否可以?
 
答:境内非金融机构可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结算业务。因此B公司可以向C公司进行跨境人民币放款。
 
法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操作提示:(1)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人民币境外放款;(2)人民币境外放款必须经由放款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不得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3)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期限和用途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4)银行应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及时准确地向RCPMIS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跨境信贷融资业务等相关信息。若涉及人民币跨境担保业务,还需报送人民币跨境担保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一)办理业务优先。跨境人民币出资是目前政府大力支持和推进的一项业务。商务部门、外汇局已为企业办理该项业务开通了绿色通道,对该项业务优先办理,审批时间也大为缩短。
 
(二)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开户。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外资企业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即可直接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账户。
 
(三)无需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在以跨境人民币出资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询证后可直接为外资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无需到外汇局询证。
 
(四)无需结汇。外资企业使用资金时,因汇入的是人民币,省了结汇环节。
 
(五)避免汇兑损失。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可有效规避人民币和外币间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有助于企业控制汇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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