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弄巧成拙”的银行违规案

发布:2014-02-08 10:22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3、4期合刊
最近一家银行违规为“B”类企业办理了货物贸易售汇支付业务,并为逃避外汇局处罚,故意伪造《境外汇款申请书》,提交虚假资料,受到外汇局查处。

为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货物贸易便利化,方便进出口企业,外汇局对货物贸易进出口企业实行了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最近一家银行违规为“B”类企业办理了货物贸易售汇支付业务,并为逃避外汇局处罚,故意伪造《境外汇款申请书》,提交虚假资料,受到外汇局查处。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引以为戒。

 

案 情 

2013年10月中旬,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发现,2013年8月,一家银行未通过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可付汇额度,为某“B”类企业办理了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售付汇业务1笔,金额31.62万美元。在对相关售付汇单据、凭证资料核对后,业务部门初步认定,该银行涉嫌未按规定办理“B”类企业货物贸易售付汇业务,遂对该银行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对该银行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中,该支行解释称,经询问经办业务人员和国际收支申报经办柜员,调阅原始凭证并向企业核对,确认该笔售付汇实际为“预付机器修理费”支出,属非贸易项下售付汇。之所以错申报为货物贸易售付汇,一是由于该企业属于贸易进出口企业,其收、付汇主要在贸易项下;二是柜员误将有“预付”字样的付汇单据,误认为是货物贸易的预付货款支出,因而误申报为一般货物贸易付汇。银行同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一张付汇日期为2013年8月20日“交易附言”为“预付维修费用”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作为非贸易售付汇的证据,以此表明该笔售付汇业务,不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制约。

 

为验证银行的解释,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当即对银行提供的非贸易申报单进行仔细核对,发现其中的“交易附言”栏的“预付维修费用”字样系手写,不符合一般银行涉及境外收、付汇申报单据填写栏的内容均为电脑打印的惯例。这一疑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重视,随即对该笔售付汇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检查。一是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核查该笔交易原始申报的情况。核查结果是,其原始申报的交易编码是101010,收付款性质为“预付货款”,交易附言为“一般贸易进口货款”,且因交易附言与收付款性质不符,曾被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要求对该交易性质进行确认,其后反馈“交易附言的内容已更正为一般贸易进口预付货款”。二是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核对原始导入的交易数据状态。原始数据显示,该笔业务仍为货物贸易售付汇,且该银行在向外汇局业务部门提供的2013年8月20日原始境外汇款申请书的交易附言栏字体也为电脑打印的“预付货款”。三是该笔申报数据由一般贸易进口预付货款改为非贸易付汇,交易附言更改为“预付维修费用”,是该银行于2013年11月7日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进行的。

 

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该笔售付汇业务在外汇检查部门介入调查前,一直申报在贸易项下,直至外汇检查部门介入后,申报才突然改为非贸易项下。

 

面对充分的证据,该支行终于承认向外汇检查部门提供的非贸易项下的申报单是为应付检查事后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掩盖违规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售付汇业务。

 

定 性 

首先,该银行在未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及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对应的可付汇额度的情况下,为“B”类企业办理了货物贸易售付汇,其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其次,该支行故意更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支行按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进行了处罚。

 

点 评 

货物贸易改革以后,外汇局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信誉以及遵守外汇管理政策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信誉佳、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好,外汇收支正常的企业,适用便利化管理措施,极大地方便了进出口企业贸易经营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对外经济的发展。同时对外汇收支异常,违反外汇管理政策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审慎监管。在该外汇管理政策背景下,外汇指定银行承担了更多的外汇管理政策的窗口指导和柜面审核工作,由此赋于银行相应的代位监管职责。但个别银行在经营指标考核的驱动下,放弃代位监管职责,甚或在发生违规问题后不但不加强对员工的教育,总结经验教训,反而想方设法规避责任、逃避处罚,甚至不惜将一个程序性违规问题演变成弄虚作假的恶意双重违规行为,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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