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答

发布:2014-01-08 16:03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1期 作者:贺瑞士
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

导语: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之间及其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收付,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答:区内企业之间,及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的资金收付,需要办理境内贸易收支信息申报,包括人民币收支数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同时规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又进一步明确: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企业、境内区外企业均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具体填报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汇发[2012]38)的相关规定为准。

银行应该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调查”的原则,充分了解客户业务情况,及时提示客户进行境内收支申报。特别是通过网银等渠道支付人民币货款的企业的境内贸易收支数据,要避免出现遗漏。

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义务性报告?涉及哪些业务?

答:区内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限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义务性报告。其主要涉及以下业务: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A类、B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A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在进出口或收付汇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若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应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转卖业务应如何申报?

答:区内企业的转卖业务,应根据货物是否实际进入我国境内(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对应的交易编码。

⑴对于货物在境外且未进出我国关境,仅货物所有权转手的交易,其对应涉外资金收付申报在转口贸易(211011/211012)项下。

⑵对于货物存放在境内,因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产生的涉外资金收付均申报在一般货物贸易(101010)项下。

问:关于“区内企业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是否可理解为区内企业经营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收入都需要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首先,区内企业货物贸易结汇须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其次,对于区内A类企业暂不要求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可以继续保留。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B类、C类企业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B类、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在为B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在按货物贸易法规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同时,还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及可收汇额度不足的B类企业,需持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填报《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凭该《登记表》在金融机构办理收汇。

问:原《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程规定,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如果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以外汇收付。对于上述业务,新政策是否允许境内区外企业之间仍以外汇收付?

答: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如果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相关货物如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以上问答的法规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外汇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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