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相关业务问答

发布:2014-01-07 10:55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1期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债权人可豁免外债。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公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并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问:一企业向境外同一债权人借用多笔外债,不同时间办理了多笔签约登记,其中有数笔不同业务编号项下的外债在同一时间还本,企业向银行申请合并成一笔汇款,此类操作可否办理?

答:如将多笔外债还本合并为一笔汇款,银行将不同外债业务编号项下还本数据合并为一笔汇款数据申报,会导致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的关联异常。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银行在办理不同外债业务编号项下还本付息等汇款业务时,一个外债业务编号应对应一笔汇款,对多个业务编号下的汇款不得合并办理,必须做分笔汇款处理。资本项下其他业务涉及汇款的,均照此原则办理。

问:外资企业的分公司可否办理外债登记?

答:分公司无“投注差”,外汇局不能受理其外债登记。外资法人企业借入外债后可提供给分公司使用。

问:对于已在外汇局办理过外债登记的借款,如果债务人亏损严重,债权人可否豁免其外债?如可豁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债权人可豁免外债。债务人办理外债豁免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盖有公章的外债豁免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债务编号、借款金额、豁免金额、豁免原因等主要内容;(2)境外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文件中须注明债务编号、借款人、借款金额、豁免金额等主要内容;(3)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债变动反馈表;(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外汇局办理债务豁免备案后,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录入此笔外债的变动信息,同时在外债签约情况表上注明豁免的外债金额。如企业提交注销外债申请书,在外汇局确认此笔外债对应的外债账户已关闭后,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对此笔外债进行注销操作,同时对外债登记凭证一并予以注销。

问:对外保内贷业务项下的债务人、债务类型以及受益人有何规定?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外保内贷业务项下的债务人为境内中资企业,或外资企业中外方注册资本低于25%的企业,或无投资总额的外资企业(投资性公司等除外),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先取得外汇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外保内贷业务项下的贷款,是指债务人借用的境内金融机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授信额度。

问:境内企业可以为境内外关联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吗?

答:对外担保项下的被担保人如为境内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企业不得直接为关联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问:境内同一家银行对境内某一企业发放的多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否进入同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答:境内银行在不同时间与境内某一企业签订多笔国内外汇贷款合同,可以使用同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但银行须按规定通过系统上报账户的开关户及收支余等信息。

问:A公司派生分立出A1公司,由A1继承A登记的外债,需要办理何手续?

答:公司派生分立发生外债转移的,债务人需携带相关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A与A1携带的材料如下:A关于该笔外债转移的申请书;A1关于该笔外债登记的申请书;商务部门关于A与A1分立的批复;A与A1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原A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公司分立涉及的外债转移相关文件,如债权人与A、A1签署的债务变更文件。

问:某公司向意大利公司借入60万欧元外债于2013年12月到期,该公司未偿清且未办理展期手续,又准备向香港的关联公司借入外债,是否可行?

答: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汇发[2011]45号文的规定,外汇局将不受理该公司向香港公司新借外债的申请。上述60万欧元的外债如要办理展期,该公司须携带以下材料至当地外汇局办理展期手续:外债签约情况表、展期申请书、展期合同正本、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能否借外债?

答: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对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问:企业举借外债时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后来发生股权变更,转为内资企业,此时原外债应如何处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问答内容由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胥良、范旭东提供

 

声明:

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一致之处,均以官方解释为准。本网站及内容提供单位均不对此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