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贸易难逃法网

发布:2014-01-06 17:03 来源: 中国外汇
外汇局可以根据关联公司信息,对异常或已违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同时,外汇局还可以通过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其他部门深入追查其他违规行为,直至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10月,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单证办理信用证项下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巨大,被外汇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骗取金融票据罪被依法逮捕。该案是外汇局严厉打击虚假贸易套利套汇的又一典型案例。涉案公司和王某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案情:2013年4月,外汇局在筛选分析转口贸易数据时发现,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除2011年5月发生1笔2.5万美元苯乙烯的一般贸易进口外,其他全部业务均为转口贸易,金额高达20亿美元;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公司唯一1笔一般贸易业务还存在少收汇的情况,而且该公司提交给银行用于转口贸易开证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在不同银行的不同贸易合同项下的编号全都相同。外汇局为解开疑团,拟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联系当事人多次未果。在总局开展打击虚假转口贸易行动中,外汇局将该公司用于开具信用证的可疑货权凭证——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提交给海关进行了核验。
 
2013年6月,外汇局根据海关反馈的该公司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行核验后发现,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转口贸易开证的进境备案清单有38份涉嫌伪造,涉案金额达7800万美元。鉴于该公司涉嫌提供伪造虚假单证且金额巨大,外汇局向公安部门移送了案件线索。
 
公安部门通过深入调查,最终确认,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逃汇的转口付汇使用的38份备案清单系涉嫌伪造。
 
调查还发现,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与红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以信用证为依托的化工原料进口贸易。王某虚构贸易背景,将虚假的购销合同、海关进境备案清单以及提货单提供给红利公司,由红利公司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给王某自己控制的离岸公司。王某则通过信用证贴现套取资金归己使用。由于王某资金链断裂,最终造成红利公司480万美元资金损失。
 
另外,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王某还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境外离岸公司和境内同发公司签订虚假的乙二醇贸易购销合同,提供伪造的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和仓储协议,以同发公司名义向银行骗取开立信用证共计360万美元,随后利用自己公司在境外的离岸公司套取现金挪作他用。信用证到期后因其无资金付汇,导致银行垫款360万美元,给银行和担保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定性: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提供伪造的进境备案清单办理转口贸易信用证项下付汇,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逃汇罪;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虚构贸易背景,以红利公司名义开立信用证给自己控制的离岸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套取现金挪作他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信用证诈骗罪;此外,王某在信用证到期后无资金付汇,造成银行和担保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骗取金融票据罪。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点评:在境内外存在利差、汇差的情况下,部分机构和个人为做大规模达到融资套利的目的,不惜伪造单证虚构贸易背景,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利用撤旧公司开新公司等方式,开展违规活动,逃避外汇局监管。事实上,外汇局可以根据关联公司信息,对异常或已违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同时,外汇局还可以通过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其他部门深入追查其他违规行为,直至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浮出水面,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及时启动汇警合作,为案件侦破赢得先机。由于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涉案金额巨大,外汇局在发现案情后,因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遂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迅速启动汇警合作机制,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同时向公安部门提供完整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可疑点,详细说明该公司的违规情况和相关定性依据,给公安部门侦破案件赢得了时间。
 
(二)联合办案是成功破案的关键。外汇局和公安部门有着各自的职能优势。在本次案件侦办中,外汇局和公安部门再次发挥了互补作用,通过资源共享,形成办案合力:外汇局主动发现线索、积极参与调查,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监测、收集、提供嫌疑对象外汇交易的详细数据及其交易对手的信息,协助查清外汇资金的来龙去脉,并积极提供外汇政策支持;公安部门则对移交的违法线索及时立案,及时利用外汇局的信息资料侦办案件并反馈进程。
 
(三)汇警合作对犯罪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跨境收支的快速增长,外汇领域违规违法现象也在不断增加,并呈现出违规主体专业化、涉案资金规模化、非法交易复杂化等特征。特别是随着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外汇管理在由行政主导型进一步向法律和市场主导型转变的过程中,势必要求强化事后监管手段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汇警合作能整合外汇专业检查技能和经济案件侦查资源,打破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的壁垒,提升外汇领域执法效力,从而对外汇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1期
作者:程湘珍 外汇局温州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