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2013-10-14 10:55 来源: 《中国外汇》2013年第19期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是否需要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数据...
问: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是否需要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数据?参照哪个文件执行?
 
答: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不构成跨境交易,不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畴。但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此类交易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境内收付款申报。
 
法规依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操作提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对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和指导,以避免企业因对政策法规不了解而造成境内申报信息的遗漏和延误。
 
 
问: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是否可以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区内企业如有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对外付汇需求,可以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提前购汇和实际支付需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法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操作提示: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问:企业前往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付汇业务,为什么银行还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答: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是,如果银行认为资金性质不明确,仍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合理审查。
 
 
问:按规定,金融机构需对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进行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银行收汇时点和境内机构提供真实性审核材料时点存在不同步的情况,银行是否需要先挂账,待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程序后再入账?
 
答: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但资金入账的时点可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及商业惯例来决定。
 
 
问:境内机构因公出国的真实性审核是按以往要求审核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等材料,还是仅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国预算申请表即可?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业务如何办理?
 
答: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可仅审核预算申请表。如果银行认为境内机构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或与其申请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可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及相关证照。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业务,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
 
 
问: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业务,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答: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业务,可以归在“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项下,银行应审查并留存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问题3~6法规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
 
操作提示:企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作者 孙旭斌 外汇局江苏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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