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2013-08-12 15:40 来源: 《中国外汇》
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银行应当在办理相应的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问:B类企业贸易项下退汇,是否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答: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银行应当在办理相应的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并根据《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法规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
 
操作提示:B类企业退汇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问:在办理企业来料加工工缴费结汇时,如发现客户提供的报关单工缴费金额与收汇金额差距较大,银行该如何掌握?
 
答:对A类企业,可以要求企业做出解释,合理的即可办理,不合理的不予办理;对B类企业,银行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如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法规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
 
操作提示: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问:B类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如果是因为其在列入B类企业之前进行了进/出口,而在列为B类监管有效期内付/收汇造成的,外汇局能否一次性调整额度?
 
答:B类企业遇到额度不足时,应认真查找原因。如果确属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中列举的原因,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额度。如果属于列入B类企业之前进/出口,而在列为B类监管有效期内付/收汇的,企业有实际收/付汇需求时,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表,但不能一次性调整额度。
 
法规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
 
操作提示:B类企业在可收/付汇额度不足时,如果有实际业务需要,可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额度。
 
 
问:公司于2013年1月接到一笔10万美元的订单,2013年1月11日预收3万美元的货款,为什么在监测系统上做预收货款报告时无法提交成功(填写预计出口金额10万美元)?如果该笔订单分批次出口(2013年3月1日出口2万美元,2013年5月26日出口6万美元,2013年6月7日出口2万美元),该如何作预收货款报告?
 
答:预收、预付款报告中,预计出口、进口金额以已预收、预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金额为基础;延收、延付款报告中,预计收汇、付汇金额以已出口、进口总价为基础。上述情况中,企业预收3万美元的货款,一次出口的,在进行预收款报告时预计出口金额应为3万美元。企业分批次出口的,其预收货款可对应拆分报告。上述情况中,对于3万美元的预收款,企业可作如下报告:预计2013年3月1日出口2万美元,2013年5月26日出口1万美元。
 
法规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
 
操作提示:企业可登录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选择【预收货款报告】,调用新增功能录入对应日期,完成报告。所输入的报告金额合计,不能超过已收汇的金额合计。
 
 
问:公司在A银行已办理海外代付业务,还款日即将到期。现企业申请从B银行调入一笔进口付汇项下贸易融资款(约3000万美元)用于海外代付款项的归还,原用于海外代付的全额购汇保证金则申请办理结汇。银行咨询上述操作是否可行?
 
答:不可以。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并非因合同变更导致提前购汇后不能对外支付;二是上述做法涉嫌规避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的规定;三是由于跨行运作,难以避免企业利用单笔进口业务重复办理贸易融资。
法规依据:(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中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操作提示: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文/孙旭斌
 
作者单位:外汇局江苏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