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扩容

发布:2013-07-02 09:58 来源: 《中国外汇》第十二期 王亚亚
试点进一步推广,一方面彰显了市场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表明第一批试点平稳有序、效果良好...
5月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再次扩容,试点地区从先前的北京、上海扩大到江苏、浙江、广
东、深圳、湖北等5省市,试点企业也从先前的13家扩大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32家。试点进一步推广,一方面
彰显了市场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表明第一批试点平稳有序、效果良好。
 
试点初探
 
2012年9月,外汇局发布《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2]167号),原则上同意符合条件的13家企业(北京7家、上海6家)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改革试点。2012年12月,北京、上海两地的试点工作相继启动。
 
2012年12 月1 日,位于北京地区的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完成了全国首笔国际资金在岸归集,首笔国际、国内主账户资金划转工作,标志着这两家中资企业全球资金归集账户落户北京并实现运转。
 
同年12 月4 日,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办理了境内首笔外资企业的对外放款业务(期限6 个月),打破了长期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不允许进行境外放款、国内外资金余缺难以调剂的约束;12月18 日,施耐德(电气)又率先利用试点政策中服务贸易项下集中收/付汇可先付汇、后补证明的便利,向其法国母公司支付了美元股利,节省了原来办理税务证明所需的3~6 个月的时间,大大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
 
2012年12月4日,中国海运通过中国银行全球现金管理平台,由境外子公司向境内归集了1500万美元,同时从境内账户对外放款1000万美元,完成了上海地区试点的第一笔交易。这标志着上海试点业务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12月21日,中国银行与宝钢集团又在沪举行“全球现金管理服务总体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宝钢集团通过中国银行
全球现金管理平台实现全球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并完成首笔5300万美元的资金境内归集交易。
 
2013 年3 月,三星公司顺利完成首笔跨境贸易净额结算交易,对境内10家成员公司数笔应收应付款进行轧差,最终以3笔交易(美元、日元、欧元)从三星伦敦结算中心净收汇3.17亿美元。交易完成后,按照试点政策要求,三星公司和汇丰银行在T+1 中午12 点前及时进行了国际收支数据还原申报。该笔交易首次打破了国内多年以来货物贸易领域全收全支原则,大幅减少了试点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交易金额,进一步提升了企业资金运营效率,标志着国内现金管理与国际实践的进一步接轨。
 
整体来看, 此次试点的政策突破,在于允许参加试点的跨国公司境内外币资金池主账户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与境外资金连通。在此之前,跨国公司只能通过逐笔的外债或者是境外放款的方式在境内、外间拆放资金,且这类放款主要针对中长期资金需求。而在本次试点项下,则允许通过现金池扫款的方式对跨国公司流动资金进行跨境调剂,能够满足企业短期的、非常快速的划入划出的需求。
 
其次,试点政策允许试点企业通过境内外币资金池的主账户为成员单位办理集中收/付汇或者轧差结算。在传统的外币资金池中,成员单位通过委托贷款子账户进行付款,通过外币结算户进行收款;而在试点项目下,允许通过
外汇资金池的主账户替成员单位进行集中的代收代付,或收付金额相抵后的净额结算。这可以增强跨国企业的操作效率和集中管理水平,减少外汇收付交易数量,也就自然降低了外汇风险敞口,可为所有成员单位降低财务成本,并为其带来操作效率上的很大提升。
 
最后,允许试点企业通过境内外汇资金池主账户进行集中结/售汇,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可进一步划入集团人民币资金池,从而打通了境内的本外币资金通道。这对于试点企业来说,不但可以通过集中管理整个集团的外汇敞口,对风险进行更有效的控制,还可以通过扩大外汇交易量获得规模收益——从银行获得更佳的交易价格,并可免除其成员单位与各自开户银行进行的结汇操作。
 
执行细节
 
两批试点企业接连推出,很多企业询问是否能够加入这一试点。目前试点地区对企业申请的标准不尽一致,主要由外汇局各地方分局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企业自身条件来确定。从上海地区参加试点的企业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要求:一是试点企业申请前两年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及管理信息系统,存在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的实际需求,且未被列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C类企业;二是试点企业须为跨国公司,母公司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母公司总体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中国境内直接管理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得少于3家,在中国境外直接管理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三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在二批试点工作中,已有6家国内知名的民营企业进入试点名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成为试点推广中的一大特色。
 
在开立境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时,试点企业需选择其中一家境内成员公司或本集团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主办企业原则上在外币资金池的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账户可以分币种开立。主办企业若变更合作银行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当地主管的外汇局备案。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时,其自有外汇资本金不得参与试点业务,并将自身资产负债与试点业务资产负债分开。
 
关于试点企业短债指标与对外放款额度申请。试点企业短债指标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外汇局地方分局核定的短债指标,这一指标也可调配;二是按成员公司中外方出资比例超过25%的外资企业“投注差”的总额核定,其中可用于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限于未占用的“投注差”部分。短债指标中的可用“投注差”部分由银行审核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及时进行调整。另外,试点企业向境外成员公司的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境内成员公司所有者权益之和的30%。
 
尽管2013年以来跨境资金流动的管理压力加大,但是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工作并没有放缓。4月,外汇局对北京、上海两地试点情况进行了整体评估。评估结果表明,试点成效明显,达到了预期目的,不仅促进了贸易便利化,也为企业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创造了条件,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二批试点企业获批。
 
据了解,试点扩大后,试点政策的整体框架不变,但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对个别操作细节有所调整。比如对试点企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两账户之间调入、调出的额度,第一批试点允许试点企业在规定额度之内进行资金划转,要求在任意时点的调入净额不得超过试点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调出净额不可超过试点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但第二批试点企业两账户之间的调入、调出额度则不再按净额计算,而是按照发生额计算,即发生额不得超过试点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也不可超过试点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