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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失效条款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21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保函文本起草和业务操作需要较高的专业度,银行业务人员在设置失效相关条款方面需要充分了解国际惯例规定,正确表达各方需求。
保函失效条款用于约定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解除,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将失去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因此正确设置和表述保函失效条款对各方当事人至关重要。笔者建议,在起草保函时,银行业务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谨慎拟定失效条款,同时正确理解并使用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相关栏位,确保充分、准确表达各方意图,避免失效条款设置“无效”。
案例回放
案例1:某银行开立一笔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预付款保函,失效条款描述如下:“本保函在受益人收到合同商(保函申请人)返还的全部预付款前有效,最迟不晚于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