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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单据被退回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7期 作者:施悦 编辑:韩英彤
处理信用证交单业务,银行不仅需要遵守信用证惯例原则,还应珍惜银行信用,避免不规范操作带来的损失和纠纷。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受益人交单后遭到开证行拒付甚至退单的情况很普遍,如若遇到开证行退回的提单正本并非全套的情况,受益人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笔者从一则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开证行拒付、修改、退单等一系列行为背后的原因,分析了在不规范的操作下受益人和开证行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对规避此类风险提出了实务建议。

案例回放

2020年9月6日,受益人P公司出口机械设备和配件到申请人孟加拉M公司,开立了出口金额为173.5万美元的信用证,合同规定使用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付款期限为议付后360天,议付条件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2021年1月28日,开证行发来第一次修改,规定受益人可以获得即期付款,利息由申请人承担。同时信用证规定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再由指定银行寄给开证行。然而,信用证并未改变自由议付的条件,也没有写明具体的指定银行,信用证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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