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构改革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跨越式推进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7期 作者:连平 编辑:孙艳芳
本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核心,体现了宏观调控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相分离,理顺和提升金融监管功能、实现监管统一和全覆盖以及理顺和优化地方金融监管功能的改革思路。

2023年3月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值得记忆的重要时刻。国家公布了一系列金融领域改革举措,涉及金融决策和领导机制以及金融监管实施的制度安排,推出了金融监管体制重大变革,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金融决策和监管体制发生重大变革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金融业由行政主导,管理体制高度集中。1979—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剥离商业银行职能,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负责金融体系的监管工作,推动和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稳定发展。1992—200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划转了政策性银行业务,证监会(1992年)、保监会(1998年)、银监会(2003年)相继成立,分业监管体制逐步确立。2003—2017年,“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水平持续提升。2017—2022年,为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2017年)成立,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立银保监会(2018年),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格局。2023年3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监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以外的金融业监管工作,不再保留银保监会。2023年3月16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决定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这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迈向更加完善的重要一步。

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改革不断深化、特点鲜明的两个演变时期。从改革开放初期至2017年,可以说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第一阶段,其体制上外在特征表现为“由统向分”。这种体制变化的核心内涵是为了适应我国金融业在广度和深度上迅速发展的要求,形成分业监管的体制架构,并不断加以强化和精细化,以推进和保障金融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从2017年至今可以说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其体制的外在特征是“由分向统”。这一阶段体制变化的核心内涵是为了适应在分业监管日趋成熟的基础上、在大资管和信息化发展的背景下,金融业与日俱增的融合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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