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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制裁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期 作者:郭佩 编辑:韩英彤
在国际形势日益复杂的时期,银行应高度关注国际局势,不断提升合规意识,完善合规防控体系,加强信用证项下制裁风险的识别和应对,避免陷入制裁泥淖。

2022年2月以来,俄乌冲突不断升级,对贸易领域的影响持续发酵,金融制裁深刻影响贸易局势。美欧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进行多轮制裁,对俄罗斯主要银行实施了禁令。目前信用证主要以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系统通过银行间传递交易信息,被剔除的银行不仅无法电开信用证新增交易,也影响存量业务的修改、付款、发报等环节,与其有信用证业务往来的银行或企业需要通过信函或其他系统代替。如果制裁升级,限制被制裁银行的业务经营,其他银行、企业还会更加谨慎开展或者暂时中止与其业务往来。

信用证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银行、企业、船公司、保险公司等,交易流程包括开立或通知信用证、审核单据、付款、收汇,银行须在每一步骤谨慎核查每一项要素是否受制裁,否则将面临合规风险。以往有不少银行因无视制裁,继续与受制裁实体开展被禁业务,遭受高额罚款和被限制经营。例如,巴黎银行曾多次在付款中隐瞒和消除受制裁个人和实体信息,最后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罚款9.63亿美元。所以,银行应谨慎处理受制裁信息,避免重蹈覆辙,保障业务和声誉不受制裁影响。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制裁条款的看法

现在越来越多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入制裁条款(SANCTION CLAUSE),针对信用证涉及要素如有触犯国际组织或国家制裁法律的情况试图免责,以免除开证行在相关情况下的付款责任。例如,在国际商会案例意见470/TA 884rev中,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添加制裁免责条款,并对证下相符交单拒付,理由是:违反了“信用证中关于当地和国际法律法规、开证行内部关于反洗钱/贸易融资合规(AML/CTF)和国外制裁的条款”。国际商会认为银行不能因不符合内部管理制度拒付,信用证的独立性要求开证行应承担相符交单的承付责任,但是国际商会在意见中补充:“国家制裁有关的法律在效力上超越UCP,银行必须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行事,内部政策和风险制度均不是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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