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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提单的转让与背书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期
作者:
编辑:白琳
银行在审核提单背书时,应仔细核对有权人签章是否正确。若提单由有权人的代理人背书,要关注其是否按ISBP745要求在背书时表明代理人身份。
提单作为国际结算中的重要运输单据,有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之分。其中,指示提单经背书转让,进而控制和转移物权,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提单形式。指示提单的背书决定了物权的归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需要银行和进口商对相关问题加以重视。
案例背景
案例一:开证行M银行收到其所开立即期信用证下的一套单据,经审核认为单证相符,并于5个工作日内付款。随后,客户表示因提单背书问题无法提货。经查看,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为G公司,收货人(CONSIGNEE)为“凭指示(TO ORDER)”,背书内容全部为手写:C公司作为G公司的代理(C COMPANY AS AGENTS FOR AND ON BEHALF OF G COMPANY),并随附签字。船公司不认可该背书方式,拒绝放货。提单的背书是否符合要求?
案例二:信用证要求提单做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受益人S公司交单,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显示为:Y公司代表S公司(Y COMPANY ON BEHALF OF S COMPANY),收货人(CONSIGNEE)为“凭指示(TO ORDER)”,并由受益人S公司作空白背书。背书是否正确?当托运人显示两个实体时,背书可以由哪些实体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