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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审核要点分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4期 作者:王颖 编辑:韩英彤
在单据审核时,应先判断按何标准审核,再根据信用证规定、国际惯例、ISBP、ICC意见等做出合理的判定。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大部分信用证要求提交提单、租船提单或空单,而要求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的较为少见。本文讨论了两种情况下的多式联运单据:情况之一,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但在特殊条款中也表示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情况之二,信用证要求提交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同时在特殊条款中表明租船提单可接受。在这两种情况下,对单据的审核会有怎样的不同呢?

信用证要求提交提单,同时规定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

在提交提单的信用证下,一般有两种情况可接受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一是信用证特殊条款直接规定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二是信用证特殊条款规定:提单显示其他装/卸货港,同时提单收货地/最终目的地显示信用证要求的装/卸货港可接受,并规定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第二种情况下表明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可能是出于避免提单装/卸货港未显示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而出现不符点的情况。

那么规定了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可接受是否可避免不符点?对单据的审核是否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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