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标准争议与理解

商榷ICC OPINION TA900rev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0期 作者:李钦 编辑:韩英彤
采用SWIFT开立信用证要求提交的保函,不涉及单据正副本问题,而是适用UCP还是eUCP的问题。

信用证下要求提交保函,在成套设备、大宗商品、工程承包等信用证领域运用广泛。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手段,自身具有鲜明的特点,其适用规则与信用证迥异。如果保函与信用证结合使用,会增加其复杂性,也常引发争议。在2020年ICC春季会议上,意大利国家委员会提交的咨询案例,涉及通过SWIFT出具保函的争议问题。对意见草案的最终投票结果是,十八个参与投票的国家委员会中,十六票同意,两票反对。ICC遂正式以ICC OPINION TA900rev通过了该案例。鉴于信用证下要求提交保函非小概率事件,且ICC对该案例的分析和结论对实务存在影响。在学习该案例过程中,笔者认为ICC的分析还有需商榷之处,故撰写本文以便同业用ICC OPINION更好地指导实务操作。

 

案例简述

某开证行根据UCP600开立的信用证,除其他单据要求外,还要求提交由指定银行出具的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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