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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维好协议的信用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0期 作者:高明 编辑:王亚亚
维好人并没有明确承诺必然要为被维好人履行某项义务给予保证担保。不过,在维好协议的具体实践中,并不排除维好条款在某些情形中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

近年来,借助维好协议形式来支持境外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成为中资企业境外发债较为常见的一种模式。随着维好协议项下违约诉讼的个案逐渐增多,维好协议合法性及有效性引发了人们的思考。本文从信用风险视角对维好协议的效力判断、偿付责任等情况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议,旨在为中资机构日后发行及投资维好协议模式的债券项目提供实践参考。

 

维好协议的发展与争议

维好协议是一类增信文件,一般业务场景是由境内公司、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受托人共同签署,境内公司按照维好协议规定向国际投资者保证债券发行主体会保持适当的权益及流动资金,不致于出现破产等情况(见附图)。本质上维好协议是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债券发行人子公司的合同义务,约定境内母公司承诺将会保持境外债券发行人运营良好,并将会如期偿付债券本息。维好协议一般以信函、协议或备忘录等形式出现在综合性的法律文件中,如债券发行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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