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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9期 作者:郭佩 编辑:韩英彤
对非银行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出口方银行或者通知行最重要的是能够准确加以识别,做好尽职调查并提示风险。

大多数国际信用证是由银行应进口商(申请人)要求开立给出口商(受益人),银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或议付。随着国际结算实务的不断发展,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不断增多。根据2002年国际商会的TA537意见,“UCP500认可其条文可由依据其出具的承诺修改或排除,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即构成这样的修改。即使UCP明确禁止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这种禁止仍然可以修改,因为UCP并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并不能限制惯例的使用方式”。那么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有什么风险?出口方银行应如何帮助客户做好风险防范呢?

 

案例背景

2020年国内P银行收到美国I银行发来的7份以MT799报文格式开立的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人是美国N公司(非银行机构),受益人是E出口商,I银行作为开证人代理发送电文。信用证表明,将遵循国际惯例UCP600,N公司承担信用证中的首要义务(PRIMARY OBLIGATION),I银行收到单据后将遵循UCP600代理审核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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