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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解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9期 作者:张子葳 编辑:白琳
遇到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须对其中可能隐含的风险严加防范,遵循“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事后法律救助为辅”的处理原则。

作为一种被普遍认同和广泛使用的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信用证具有开立即生效、不可撤销的特点。根据UCP600第二条的定义,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均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而其第三条又进一步强调,“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表明如此”。但在实务中,却存在一些“特殊”的信用证,比如开立后并不马上生效的信用证,即在信用证中加入“暂不生效条款”,以延后信用证的生效时间或对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加以限制;又比如添加了“有条件的承付承诺”条款的信用证。这些条款即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其加入使得信用证的开立即生效、确定的承付承诺等优势变得不再明确。那么信用证中加入软条款是否可以改变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的承付承诺,软条款对于受益人、申请人及开证行等又分别存在何种风险,在实务中应如何识别和规避此类软条款的风险,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信用证软条款与相关风险

软条款可以大体理解为信用证中所包含的模棱两可的条款、或能否实现取决于他人(如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第三方等)的条款。比较常见的“暂不生效条款”多见于买卖双方第一次合作或互不信任时,指买方要求卖方先出具一个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在买方认可该履约保函后信用证才生效;“征得同意条款”则多见于申请人担心货物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出于对自我利益的保护而设置的条款,其要求受益人提交必须由申请人或其代表签字/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或在大宗商品交易时要求提供申请人签字同意的样品检验合格证明等。除此之外,也存在对议付/付款条件加以限制的软条款,或一些因进口国的官方要求而添加的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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