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通关条款信用证实务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8期 作者:方燕旎 编辑:韩英彤
满足诸如“通关条款”等合同条款背后的实质服务需求,银行业务的处理模式也需要由单一向多维转变,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广泛,贸易双方可就信用证中的付款方式、提交单据等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拟定信用证条款。实际业务操作中,受买卖双方支付习惯、所处交易市场、商品特性、货物流转特征等因素的影响,进口商有时在信用证中添加非单据化“合同条款”的要求。由于信用证“合同条款”内容的存在破坏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开证行一般会拒绝开立此类条款。但在全球日趋复杂的贸易背景下,对于“合同条款”一味拒绝是否仍然合适呢?本文将以“通关条款”信用证为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通关条款”信用证

“通关条款”信用证一般适用于海产品贸易。该类贸易的进口商,主要顾虑在贸易过程中由于海产品存在质量或卫生问题而无法完成通关事由。海产品入关时,进口商在通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信用证内规定的所有正本单据。若出口商将相符单据通过开证行放单给进口商,即使进口商还未完成通关,开证行也需对该笔信用证进行承兑并承诺在到期日付款。此时,若进口商因进口货物存在质量或卫生问题而无法完成通关,即无法取得货物时,也仍需支付信用证款项,造成其钱货两空。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