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

GRIF框架下的国际保理运行机制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8期 作者:汪笑笑 编辑:韩英彤
通过GRIF解读国际双保理的运行机制,明确将开放、透明、高度互信的运作理念作为保理系统的基石,将有助于其更好地发展。

目前,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简称FCI)制定的《国际保理通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是FCI会员间办理双保理业务的作业规范,被视作国际惯例。通过分析GRIF规则的逻辑架构,可以归纳出国际双保理体系的三大运行机制。

 

额度核准与全部转让机制

根据国际保理制度,进口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书面核准,并承担经核准部分的信用风险。核准的额度分为“订单额度”和“信用额度”。前者仅用于某笔特定订单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属于“一锤子”买卖;后者则是FCI会员最常采用的核准方式。采用“信用额度”,意味着应收账款将被循环核准,额度所承载的信用风险将由保理商承担,在应收账款流中不断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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