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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供应链金融3.0

来源: 《金融&贸易》2017年第4期 作者:宋华
随着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的逐步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形式逐渐脱离以核心龙头企业为主导,而转向以专业化的平台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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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三步曲”
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可以称之为1.0版本的供应链金融,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而开展业务的阶段;2.0版本的供应链金融是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主导开展业务的阶段。这两种模式的供应链金融有本质的差异,一是推进的主体不一样,前者是由商业银行设计金融产品、评估和管理相应的风险;后者是企业主导、银行配合推动供应链金融。由企业管理供应链运营,把握其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状况,并提出金融服务的对象和要求,商业银行参与评估,并直接提供流动性支持。二是金融与产业结合的程度不一样。1.0版本的供应链金融主体是商业银行,相对而言,商业银行并不完全了解产业的特点,更无法全程把握供应链运营的具体状况,使得商业银行要想控制住相应的风险,就只能依靠大型企业的信用,凭借其信用去开发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业务,也就是“M+1+N”模式,但是商业银行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具体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金融需求特点,并不是完全掌握。而2.0版本的供应链金融,由于推进的主体就是企业,他们相对银行更了解产业的特质,而且因为直接参与运营,尤其是参与供应链的组织和对上下游企业的管理,因此,更了解产业中中小微企业状况,可以有针对性的与金融机构合作,将合适的资金、在合适的时间以合适的成本,提供给合适的对象,因而金融与产业的结合更趋紧密。三是风险控制力不一样。商业银行主导推动的供应链金融是从金融的视角来连接产业,由于其并不了解产业供应链的状况,特别是在商业环境不尽完善的状况下,很难真正做到风险可控,这也就是为何近来很多商业银行因小微金融坏账率高所以放弃了该类业务的原因。企业推动的供应链金融与之不同,由于他们更了解产业和企业,较容易获取产业供应链运行中的信息,从而使风险的控制力更强。正是因为上述三个原因,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物流领域大力推进供应链金融服务。国务院84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随着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的逐步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形式逐渐脱离以核心龙头企业为主导,转向以专业化的平台为中心,或者说是3.0版本的供应链金融。这种平台化的供应链金融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推进的主体是供应链金融生态和平台的建构者,这种平台建构者既不是产业运营的买方或者卖方,也不是金融机构,而是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二是在业务流程管理上,供应链金融的推进者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并不是供应链运营的直接运作者,因此,其业务流程的管理主要是维护产业供应链运行的秩序、确立合理的交易和物流规则、进行全方位的价值链流程管理;三是在风险控制上,除了把握供应链运营的结构和活动之外,通过数字化来强化对供应链参与主体的信用评级,也会是这一模式下的业务特点。
之所以会出现3.0版本供应链金融的原因在于:首先,2.0版本的供应链运营和金融活动是由龙头企业来推动和管理的,其服务的对象往往是其上下游的合作伙伴,这是一种“链条”化的供应链金融,而无法聚合更为广泛的供应链参与者,特别是同行业的融合合作无法有效实现;其次,除了核心龙头企业之外,还有一些准大型企业,甚至偏中型企业,这些企业在行业中也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是他们缺乏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去建构供应链服务体系,无法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其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平台化的供应链金融得以涌现,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3.0版本的供应链金融更能够体现金融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为一方面其能使每一个供应链金融参与者更为平等地介入供应链服务平台,了解把握相应的信息,而不完全是由核心企业来控制和管理平台,如果没有合理的规范,2.0版本的供应链金融容易形成由核心企业垄断产业信息,产生另外一种形式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平台化的供应链金融是通过独立、专业的服务平台将众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方整合在了一起,能够更为有效地形成供应链金融服务市场,避免了某些核心企业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盘剥供应商的嫌疑。

平台化供应链金融的核心组件
要建构平台化的供应链金融,核心在于有机搭建三个子平台,即融合化的金融科技平台、产业互联网平台以及金融服务平台(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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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互联网平台是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正是因为产业互联网平台的建立,才使得供应链金融得以充分发展。金融活动是一种低频性活动,其一定建立在高频活动基础之上,没有良好的高频活动,低频活动产生的几率就低,质量也不会高,而产业互联网正是高质量、高频活动产生的基础。产业互联网平台的核心在于通过平台化的建设,一方面将众多异质化的主体链接起来,形成相互关联、相互合作的产业生态,另一方面又通过资源和能力的整合,以及协同价值创造行为和良好的生态规制,使平台组织间由原来的弱关系转化为强关系,从而产生了以制度为基础的信任。而这也是供应链金融3.0版本与供应链金融2.0版本的本质差异。2.0版本的供应链金融依赖的是“硬业务”结构的金融行为,亦即供应链金融的展开一定是基于供应链业务结构的把控,这其中较少存在纯粹基于信任基础上的金融活动,或者说作为服务方如果向借款方提供金融服务,一定是已经介入到商流和物流活动过程中。但是这种“硬业务”结构基础上的供应链金融会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间接地增加了供应链的资金成本。在实践中,一些非生产性龙头企业(如物流服务公司)为了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并且控制风险,除了把控供应链中的物流外,还希望能够介入到商流活动中,也就是实现短暂的产权转移。这样做本无可厚非,这是因为没有产权交易的保证,一旦出现风险,即便把握了物流,也无法处置资产。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无形中产生了交易中的成本(税负),周转率越高税负越重,甚至会超过资金的借贷成本。这个问题的解决除了需要推动政策的创新外,也需要供应链组织模式的创新,即通过平台生态化的产业互联网实现“硬结构”和“软结构”相结合的供应链金融。3.0版本的供应链金融则在此基础上,开始形成了社会学家Zuker所说的制度信任,这种信任是基于供应链参与者共同的行为规范、长期的合作过程以及共享生态而产生,因此,开始出现因为借款方的声誉、能力而展开的金融活动。
金融服务平台是多种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主体构成的生态系统,这种生态系统一方面由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另一方面又是产业互联网发展的动力,通过多样性的金融服务,能够使得产业加速现金流,缩短现金流量周期,降低整个产业的资金成本,提高财务效益。这就意味着在3.0版本供应链金融阶段,金融端开始出现了三个重要的变化:一是供应链金融的目标开始极大扩展,之前的供应链金融主要是一种融资性行为,其目标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在3.0阶段供应链金融的目标不仅仅是有效融资,更是为了降低整个供应链的资金成本、加速现金流、缩短整个产业供应链的现金流量周期。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通过降低整个供应链的应收和库存,使得产业现金流加速,降低产业资金成本,并且使金融行为或资金管理穿透多个环节和多级供应链。二是金融产品从原来的资金借贷扩展到多种金融产品和工具的综合运用。在2.0阶段的供应链金融,金融的产品只是基于应收、应付、动产等延伸出来的金融业务和产品,而到平台化阶段,运用的金融手段和方式趋于多元化,一方面在手段上,各类金融工具可以通过相互组合形成完整的解决方案,诸如将传统的融资手段,结合保险、理财、夹层基金等形成组合化的金融产品,并将之与产品活动紧密结合,这样既解决了产业互联网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同时又推动了金融端的综合创新。另一方面在方式上,在推动供应链金融活动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不改变付款期、改变各种付款方式的做法,同样实现整个供应链资金流的优化;三是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在2.0阶段,供应链金融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而在3.0阶段,资金来源逐步多元化,既有可能来自于商业银行的资金,也有可能通过其他金融产品获得的资金,例如如果能清晰地把握产业和金融运营中的资产状况,做到资产颗粒化管理,就可以将之打包做成金融产品发行,诸如ABS(资产证券化)以及ABN(资产支持票据),或者可以建立产业供应链基金等等,这些都是金融服务平台化的特质。
金融科技平台其宗旨是通过融合性的技术(包括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电子仓单、电子票据、区块链等等),来实现供应链底层交互的客观化以及业务末端的自治化。供应链底层交互的客观化,指的是能够通过融合性技术运用,实现物物交互、人物交互的客观结果反映,以及支付、交易、角色的验证与不可篡改账本的实现,其结果是通过融合性技术推动业务背景真实性基础上的细粒度风险管理;业务末端的自治化是建构标准化、集约化的云平台,实现末端自治和行为驱动的自组织业务,形成物和人的自组织管理,最终实现供应链运营中的四流合一(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
显然,上述三个平台的关系是融合化的,金融科技平台是产业互联网平台和金融服务平台的基础,其赋能于后两个平台,使产业和金融能够在高度信息化条件下实现顺畅、安全运行,能使产业运行和金融服务充分建立在智能化的平台上,从而使得产业和金融活动更加透明、高效。与此同时,产业互联网平台和金融服务平台又为金融科技平台提供了施展其功能的场景,能够触发科技的应用性创新。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供应链金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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