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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现金池税务管控

来源: 《金融&贸易》2017年第4期 作者:范臻
通过设立内部清算户进行净额归集,轧差现金池可有效减少集团委托贷款规模及利息收入,进而减轻现金池的主要税收负担。

跨国公司青睐银行的现金池工具,旨在强化企业现金流的统筹管理,降低财务运作成本,满足决策层的财务管控目标。而与现金池紧密耦合的集团式委托贷款业务,则解决了集团内不同法人账户间非贸易背景的资金转移与我国《贷款通则》相关规定有抵触的问题,但委托贷款模式也会产生额外的税务成本。因此,如何选择合适的现金池结构,使其在实现集团内部资金调剂目标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税务成本,成为众多跨国公司孜孜以求的目标。

主流产品透视
银行的现金池产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司库管理需求的演变而不断更新换代,根据资金归集方式和归集时间的不同,目前实务中主要有定时现金池、实时现金池和虚拟现金池三类产品。
一是定时现金池。在该类产品中,集团总部为现金池主账户,通过银行核心系统以主账户为现金池签约原点,分层级挂接各成员账户,所有现金池账户以“树状”形式通过银行网银界面统一视图、远程监管和进行收付控制。同时,根据客户预设的资金归集条件,由银行的外围系统(包括电子银行系统,非账户开户和清算的银行核心系统)形成一定条件下的多对一批量转账指令,由此实现资金定时或定条件归集,在此基础上还可衍生出其他辅助功能,例如归集资金次日自动下拨还原,以及按内部借贷利率进行归集资金的内部计价和结息等。
作为最早应用和相对普及的一类产品,定时现金池既可确保总部对整个集团资金的适度集中管理,又可满足下属成员企业日常结算的需求以及银企合作的相对独立性,适用于集团总部对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控不集权,但有按需调拨资金要求的集团企业。
二是实时现金池。在该类产品中,由主账户进行资金归集,各池成员账户的实际余额为零,但均有一个上存余额和可用余额,可用余额等于该成员上存总部存款加上总部允许其向现金池内透支的金额之和,池成员对外付款时资金实时从上级账户联动下拨;反之,当池成员收到任何一笔入账资金,系统会自动联动归集至上级账户。
通过不同层级单位账户的实时资金联动,实时现金池在不放大整个集团成员银行账户存款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以资金实时集中和动态共享为核心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克服了在定时现金池下,集团成员企业用款资金需要总部主动拨付以及资金归集不够及时等不足。在实时现金池的基础上,还可辅以集团式委托贷款内部计价、主账户法人透支额度入池共享、零余额或保留余额实时归集等。该类产品较适用于集团总部对下属分、子公司财务控制需求较强,需要实时掌握和统一运作子账户资金的集团企业。
三是虚拟现金池。区别于定时、实时现金池,虚拟现金池的特点主要包括:(1)所有现金池成员账户的资金仍停留在其开户机构,但是可根据池主账户与银行协定的存款利率获取存款利息;(2)在整个现金池净头寸为正的前提下,任何池成员账户都可在总部允许的额度内向现金池拆入资金,满足其超余额的对外支付;(3)有内部融资需求的现金池成员企业可通过集团式委托贷款平行拆入资金,改善了资金物理归集模式的“先上后下”,为企业优化了税负基数。该类产品较适用于成员企业经营自主性较强,但集团总部希望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统筹管理,例如统一向银行存款协议定价,统筹解决成员内部有偿借贷,以及提升集团整体资金使用效率等。

税务成本解构
根据构建方式的不同,上述现金池产品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在集团内部设立结算中心或全球性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来构建现金池(下称“结算中心现金池运营模式”),另一种是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来构建现金池(下称“财务公司现金池运营模式”)。无论是哪一种运营模式,其运转均会涉及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的资金转移,而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并不允许公司间的直接借贷,因此,实务中是采用集团式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资金在集团内部的划拨,这其中会产生以下几类税务成本。
一是现金池成员企业的现金池利息增值税。“营改增”之前,同一集团下属不同法人之间的委托贷款需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同一集团下属不同法人之间的委托贷款应当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对于实行财务公司现金池运营模式的集团而言,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因此现金池成员企业上存财务公司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是集团母公司的现金池利息增值税。无论是结算中心现金池运营模式还是财务公司现金池运营模式,只要成员企业从现金池借入资金,就意味着集团母公司向其提供了贷款,由此所收取的现金池贷款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三是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应税收入,就现金池集团式委托贷款而言,集团成员企业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成员企业间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方可税前扣除。
四是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在结算中心现金池运营模式下,由于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因此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而在财务公司现金池运营模式下,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因此其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税务成本管控
在上述三类税务成本中,利息增值税占据主要地位,其计征依据包括集团委托贷款规模,以及由现金池内部互拆资金而孳生的利息收入。因此,企业司库在构建现金池过程中,如何选择合适的现金池结构,以使对应的集团式委托贷款规模和利息规模尽可能减少,是管控税务成本的关键。在目前常见的现金池产品中,根据实际税负的不同,可划分为普通现金池和轧差现金池两类结构。
一种是二层级的普通现金池结构(见图1)。在该类现金池结构下,一层为集团母公司主账户,二层为各成员企业账户。假设T日末A、B、C子公司分别上存集团主账户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则该现金池集团式委托贷款规模为600万元。T+1日间,A子公司账户资金没有变化;B子公司发生对外支付300万元,相应地集团拨回其上存资金200万元,并拆给B子公司100万元;C子公司收到外部汇款200万元并上存集团账户,相应地集团主账户金额达到500万元,现金池对应的集团式委托贷款规模为700万元(见表1),其中600万元属于子公司上存集团账户的资金,100万元为集团向子公司拆借的资金。在结算中心现金池运营模式下,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征依据为700万元委托贷款规模对应的利息金额;在财务公司现金池运营模式下,A子公司和C子公司上存财务公司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无需缴纳增值税,集团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征依据为集团公司拆借给B子公司的100万元所对应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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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三层级的轧差现金池结构(见图2)。随着企业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企业司库对资金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迫切需要现金池既满足集团统一支配现金池资金头寸的需求,又能使成员企业按需进行资金拆借,同时又符合《贷款通则》对集团内部法人实体间无贸易背景下资金转移需按委贷记账的要求,此外还能够减少现金池集团式委贷的相关利息税负。对此,业内已开始有部分银行推出三层级的轧差现金池,以满足企业司库对资金管理的多重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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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类现金池结构下,一层为主账户,二层为内部清算户,三层为各成员企业账户,三层级账户资金实时联动。集团母公司对每个池成员账户设置内部借款委贷利率计价参数,通过轧差池内部清算户每日分别按借方和贷方汇总形成对账单,每日子公司间资金轧差后的净额,通过内部清算户与主账户发生归集或下拨,集团母公司对主账户设置其向现金池借款的委贷利率计价参数,每日按净额归集形成对账单。假设T日终A、B、C子公司上存主账户资金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即主账户余额600万元;T+1日间,B发生对外支付300万元(假设总部允许其现金池内部足够的透支额度),则B在主账户的上存余额扣减为零,同时向现金池借款100万元;C收到外部汇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通过内部清算户用于填补被B拆借的100万元后,剩余的轧差净额100万元被归集至主账户,此步骤C的委托贷款基金户增加200万元,但主账户的委托贷款余额实际减少100万元,整个现金池的集团式委托贷款规模为600万元(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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