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与风险参贷项下出口订单融资申报解析

发布:2015-10-12 10:31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5年第3期 9月1日出版 作者:张蕊 张莉莉 马莎 许晓蕙 黄莉
通过对福费廷和风险参贷项下出口订单融资业务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进行解析,可以使银行更好地掌握国际收支申报的程序与方法。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国际收支业务也加快了发展的步伐。本文意在通过对福费廷和风险参贷项下出口订单融资业务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进行解析,使银行能更好地掌握国际收支申报的程序与方法。

福费廷的申报操作

福费廷是包买商(银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买断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或是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由出口商出具的远期汇票,或是由进口商出具的远期本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该项业务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无追索权。如果由于付款人或担保人破产倒闭等信用风险,或由于外汇管制、政府更迭、政府干预、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收回票款,在“无追索权”条款下,包买商均不得向出售者进行追索。二是只用于非资本性商品(如消费品和劳务)的融资。事实上,从更广义的角度分析,任何出口贸易都可以通过福费廷进行融资,当然不能涉及军用产品或毒品。在实务中,包买商一般不会对以下商品提供融资:1.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商品;2.商品没有差异性,进口商很容易购买到的同类替代品。

银行对自行买入型福费廷业务且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其国际收支申报流程及操作管理如下:

一是福费廷境内付款阶段。境内出口商应在业务办理网点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银行需在对单据中,出口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收款日期、汇款的币种与金额等各要素进行核实并确认无误后,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基础信息、管理信息的报送(境内收款业务无需报送申报信息)。申报使用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924010——获得/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

二是福费廷跨境收款阶段。银行在收到境外进口商的支付款项后,应先通知境内出口企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并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内容应包含境内收款企业名称及企业代码,收款的日期、金额、币种,收款账号及常 驻国别等要素。其中,收款金额是指从境外收到的实际款项金额,而非客户最终入账金额,其差额部分应登记在国内银行扣费栏里,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字样。此后,应及时完成本笔业务的基础信息、申报信息、管理信息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报送。申报使用的交易编码应根据出口贸易方式选择以“1”开头的出口货物贸易。

虽然在福费廷业务中,银行作为包买商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断远期应收账款业务,主要承担的是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以及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但从严格意义上说,银行并没有承担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而在实践中,银行则越来越重视进/出口商的信用风险。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在基础合同项下,出口商存在欺诈行为或者进、出口商有合谋欺诈银行行为;其次,在基础合同项下,进、出口商之间存在出现贸易纠纷(如货物质量问题)的可能。

为避免出现上述风险,银行应从以下两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一方面是认真调查基础交易,评估出口商和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真正做到按“展业三原则”办理业务;另一方面是多渠道地了解开证行/保兑行的行为方式和对国际惯例的遵循力度。

风险参贷项下出口订单融资的申报操作

出口订单融资一般指境内出口商凭借有效的贸易订单,以及该订单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向银行申请贸易融资贷款,用于为其提供该订单项下货物出口发运前的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支付。此类业务常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出现。风险参贷项下出口订单融资资金来自于境外,且融资成本价格低于境内银行,境内银行只承担境内出口企业风险,境外融资行承担资金融资款支付。

该业务产品为出口企业客户在非信用证结算下提供了生产备货的资金融通,可缓解出口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扩大企业的贸易机会,更可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下面通过案例说明,银行如何对风险参贷项下的出口订单融资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及操作管理。

境内出口商A公司与境外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按合同约定,双方以汇款方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A公司遂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项下订单融资业务。银行在审核企业资信等条件后,同意为其提供融资支持,为其解决贸易初期境内端的资金缺口压力。为更好地服务于客户,特别在融资报价上能给予A公司更多的利润优惠和收益,该银行与其境外分行(或子行)签订了风险参贷融资协议,约定由境内银行承担客户资金风险,由境外分行(或子行)承担融资款项资金来源。随后,A公司、境内风险参贷行及境外融资出资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了三方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报价等内容。该项风险参贷项下出口订单融资业务涉及以下国际收支申报及操作管理。

一是出口商在获得境外融资行提供的融资款收入后的国际收支申报操作:A公司按约定向境外融资出资行提交出口订单协议(合同)或发票后,将收到境外提供的融资款。此时A公司应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的交易编码为822020——获得境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二是出口商获得进口商货款收入后的国际收支申报操作:A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到B公司的货款后,应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的交易编码为以“1”开头的货物贸易,通常为121010——一般贸易。

三是出口商向境外融资行偿还融资款支出的国际收支申报操作:在风险参贷项下出口订单融资协议的融资期限到期后,A公司应按照约定的融资利率报价向境外融资出资行偿还融资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应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的交易编码为822020——偿还境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322041——偿还国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该项业务中,境内银行承担了出口商资信风险,一旦出现出口商资金无法偿还或欺诈,境外融资行及境内银行均将承受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为避免出现上述风险,银行应认真调查业务基础交易,评估出口商和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真正做到在按照“展业三原则”进行调查与核实真实业务交易背景的基础上办理业务,确保融资资金的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