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好贸易融资风险防线

发布:2014-12-26 14:29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4年第4期 作者:张闻沁
輠着全球贸易环境的日趋复杂,商业银行应把控好突出风险点,同时进一步完善风控体系建设...

长期以来,贸易融资业务依靠其融资产品的多样化以及融资结构的灵活性等特点,在贸易企业的结算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复苏过程中区域经济环境复杂性的凸显、产业升级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贸易融资业务呈现出风险抬头的趋势。在贸易融资的风险防控实务中,就需要银行既能把控好突出风险点,也能从整体上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把关突出风险点

除去足额保证金、银票质押、足额抵质押物等强担保措施外,只要存在信用风险敞口,贸易融资业务在现有条件下就很难做到完全杜绝风险,而只能是从产品操作流程、业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去规避和化解风险。以下是笔者对部分贸易融资产品在实务中比较突出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的一些思考。

重视信托收据。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进口押汇业务,银行往往会在货权不可控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在落实相应担保措施的同时,提交信托收据来作为表内外贸易融资风险敞口的补充货权控制措施;部分银行同业亦将进口押汇业务称为信托收据贷款。在笔者看来,信托收据可理解为进口企业获得银行向其交付的该笔贸易合同项下货物相关权利凭证及相关单据(或货物本身)时,向银行提交的信用担保文件,以此确认银行为信托关系项下的委托人与受益人。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建立操作性强的登记制度,但单从法律角度来说,信托收据的法律效力是否能在发生纠纷时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尚存在不确定性,不过仍建议银行将提交收据作为业务受理的前提条件,因为聊胜于无,特别是对于一些以信用方式获得授信的企业,如果未能提交信托收据,所形成的风险敞口可能会在未来给银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另外,可否在未来通过设立完善的信托收据登记制度,或引入信托收据保险类业务,即通过对企业提交的信托收据进行投保来进一步确保银行货权,也值得进一步探索和推进。

警惕汇兑损失。一方面,如果客户未能在结算及融资的业务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汇率保值措施,以及未能在基础贸易合同或补偿合同中对因汇率波动而造成的损失补偿措施予以明确,则当汇率价格波动范围过大时,就可能造成出口商不能按时正常足额发货,或进口商在经营流动性紧张的情形下汇兑成本过高,从而未能如期付款等问题,造成银行表内融资或表外垫款的损失。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的日内波动幅度由原来的1%扩大至2%,增强了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浮动弹性。在市场作用下的双向波动呈现了一定程度的常态化,这给贸易结算所带来的影响便是企业难以在较短的时期内对人民币汇率走势形成有效判断,以及通过简单的汇率避险工具实现保值。

另一方面,随着美元量化宽松政策的逐渐退出,全球的美元资产可能会加速回流,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其他新兴经济体货币兑美元的贬值。同时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步伐的不断加快,更多的贸易合同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且一般来讲结算周期较长。出口企业在享受结算便利的同时,一旦人民币汇率发生贬值,相较于美元结算方式下的汇兑收益,出口企业可能会产生心理落差进而引发贸易纠纷。特别是目前传统加工制造行业如服装、纺织、食品、普通电子元件及机械设备等低附加值产业仍占据较大比例,这些企业受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影响,其利润空间已被压缩,如果再遭受汇兑损失,在未能事先确定损失补偿机制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贸易纠纷乃至违约,从而给发货前融资(如出口订单融资)等产品带来风险。因此对于金额较大的贸易融资业务,在目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背景下,如在基础贸易合同中未明确对相关汇兑损失的补偿机制,建议银行提示客户通过汇率避险产品来规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即、远期结售汇组合、货币掉期以及卖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衍生品来降低结算成本,实现资金保值,避免合同双方因汇率损失引起的贸易纠纷。

落实仓单货押的核库。无论是大宗商品货押融资还是其他仓单质押融资类产品,近年来受商品价格下跌及内需不足等因素的影响,风险的集中暴露屡见不鲜。这不单表现在因货物滞销囤积而导致在付款日形成银行垫款,或无法按期偿还押汇融资,还表现在货物虚假质押及重复质押等现象。因此对货权的有效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除去在提单抬头收货方标明to order或开证行,以及提交上文提到的信托收据之外,对货物的定期核库工作一定要认真落实。具体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不定期进行现场核库。建议银行在现场核库中采用双人临时通知轮换制,即每次由分行信贷管理条线的相关人员及支行业务人员同时前往,且所派人员原则上每次均不相同。

二是建立区域性大宗商品专用质押登记系统。相较于普通动产质押登记类授信业务,大宗商品本身作为交易标的物参与到贸易结算及融资中来,整体流程相对复杂,再加上不同地区大宗商品需求的差异性,可以考虑在不同区域设立专门的大宗商品质押登记系统,并向结算和融资银行以及相关监管机构保持开放,通过完备的登记系统进一步防范虚假质押及重复质押。

三是认真掌握仓储企业的信息和运营情况。银行应尽量从自身优质客户中选择仓储监管企业,以便于银行对货押融资业务的全方位掌控。

仔细查阅征信系统。一般业务经办人员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时应通过客户提交的贷款卡对其信贷余额进行认真核查。核查过程中,对于近期集中到期的存量表内外融资业务应予关注,避免出现借新还旧。同时如果征信系统内显示近期企业集中登记了多笔融资业务,同样需引起注意,这可能表明企业存在套取融资款项的行为。

对于出口类贸易融资产品,在未能采取足额抵质押及有效担保的情形下,建议银行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应认真核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有无将该笔出口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其他机构,为避免在初次查询至放款期间发生上述行为,建议将此步工作尽量延至临近放款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银行在受理单笔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同时,要求企业将该笔出口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融资银行。

勤于更新会计报表。业务经办人员在受理单笔贸易融资业务时一般会录入企业财务信息,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录入信息的时效性方面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考虑到相关财务指标的变化可能会反映特定的风险点,因此建议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的出具日期不可与业务申请日期间隔过长。其中,对于应收账款明显增多、企业存货明显增加、以及企业短期融资骤增等现象,需仔细核实原因,如证实是由企业未能正常收回海外买家应收账款,或大宗商品需求萎靡、价格下跌造成货物积压以及涉嫌同时向多家银行套取融资款项所致,银行应考虑是否继续受理该企业新申请的贸易融资业务。

明确寄单结算事项。赊销类业务往往由企业自行寄单给海外进口商,银行作为提供结算服务的机构,通常仅审核政策要求的相关材料。但如果涉及到融资,银行应争取成为寄单行。这不仅是为了方便对原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查,也是为了将寄单地址等要素与原单据材料中的买方注册地等信息进行核查,进一步确认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另外,海外买家为了实现对日常资金的统筹运营,节省财务成本,有时会通过其他渠道(如离岸支付平台)等方式支付贸易合同项下的货款,但出口企业和银行均难以掌握境外买家与付款平台的经营及财务关系,久而久之便会难以把握付款的效力。因此建议原则上要求企业在发票等单据上明确回款路径,以此作为银行受理贸易融资申请的条件之一(如由银行寄单,也应同时在交单面函上注明回款路径)。

慎重对待关联互保。对于关联企业担保或者区域性同行业公司互保申请贸易融资业务的情形,银行应审慎受理。在关联企业担保中,应尽量选择资质好的母公司进行担保,但对于同行业,特别是大宗商品行业中的公司以互保形式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时,银行应考虑,一旦该商品价格下跌,往往会形成行业整体萎缩,甚至造成资金链断裂的骨牌效应,从而影响行业内其他公司的担保效力。

夯实风控体系

除了关注当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风险点之外,还应夯实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防控体系。

一方面,业务经办行要把好第一关。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经营及管理通常会涉及到分行审批部门、风险控制部门、产品管理部门及业务经办行。总行作为全行业务的最高管理机构承担着产品规章制度的修订、超权限业务的审批以及产品指标管理等工作职能,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参与单笔业务的受理,而对于单笔业务的审批及风险把控,往往由分行相关部门承担最为重要的角色。尽管如此,业务经办部门不能忽视对贸易融资单笔业务的初期审核,因为作为直接接触客户的一线部门,其对客户的了解和长时间积累形成的业务判断会对风险防范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支行客户经理拿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在信贷业务系统中录入该笔业务相关信息前,建议对材料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其他相关单据中的重要条款和要素认真进行初步审核、排除疑点。例如,国际业务客户经理在合同中发现了部分条件性约定,这些约定有可能是未来境外买方拒付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与以往贸易往来债项相抵的条款,在以往贸易合同中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从而影响当期合同买方付款,合同中明确履约保函以最终工程验收完毕作为保函失效的条件型敞口保函等。一旦在合同中发现此类问题,银行必须加以重视。客户经理应在第一时间向客户去核实,并与之前的信贷业务档案进行对照,必要时应及时将异常信息报送给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多岗位、多条线来构建风控体系。近年来,为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扁平化的日常经营管理模式在部分商业银行,特别是部分区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对于贸易融资等相对复杂的信贷业务,为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仍建议在单个支行或以区域为单位设立专门的国际业务岗。另外,在单笔贸易融资业务的受理过程中,如业务最终批复岗位为分行的授信审批及风控管理岗等相关岗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形成将以上岗位人员向国际业务产品部门派驻的制度。之所以如此,主要是鉴于贸易融资业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对贸易融资的风险把控工作离不开业务条线和风险条线的共同参与,例如对申报材料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分行信用审批及风险管理部门在向经办行客户经理核实的同时,可通过分行产品部门的及时和专业性支持,将单笔业务的风险控制进一步落实到位。

随着未来国际政治及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仍持续面临着考验,这需要商业银行能与同业乃至相关的监管部门做好沟通和交流,例如能否考虑让在海外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共同参与到风险控制中来等。具体如何实现这一点,有待业内专家同仁的共同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