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由收讫已装船提单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14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从技术审核的角度来说,收讫已装船提单满足信用证要求,应将其视为已装船提单。银行从业人员应关注航运实务的创新和发展。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和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据。在以跟单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为确认卖方已按合同如期发运了货物,普遍要求采用已装船提单。实践中,伴随着航运实务的发展,已装船提单的格式和制式发生了新的变化。
案例背景
信用证要求提交已装船提单,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但未规定装货地。交单时受益人提交的提单由船公司出具并签署,显示信用证要求的装货港、卸货港,同时显示不同于装货港的收货地但前程运输工具栏位空白,载有具名船只和出具日期,其承运条款和条件栏位印就“承运人已收到并将符合提单规定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装船(RECEIPT ON BOAR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无额外批注发运日期。此种类型的“收讫已装船(RECEIPT ON BOARD)”提单是否可视为已装船提单?它的出具日期是否可界定为装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