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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单期的“那些事儿”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4期 作者:肖楠 编辑:韩英彤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信用证可以对交单期不做明确规定。如果信用证不做额外规定,则交单期默认为货物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如果信用证做了额外规定,则交单期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近期笔者在处理进口开证业务时发现,若信用证要求提交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时,开证申请书中通常对交单期的判定标准描述不清,造成对交单期的判定标准出现歧义。本文将总结相关国际惯例中关于信用证交单期的相关要点,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信用证交单期的惯例解读

根据国际惯例UCP600 第14条 c款,以及ISBP745之A18 a 、A18 b.ii和A18 c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信用证可以对交单期不做规定。具体而言,如果信用证对单据未做额外规定,则交单期默认为货物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如果信用证对单据做了额外规定,则交单期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正本运输单据货物发运日的判断标准在惯例中均有明确规定。以提单为例。根据UCP600第20条a (ii),“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该条同时还规定,提单需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因此提单的on board 日期即为它的装运日期。当信用证要求提交提单,同时未规定交单期时,交单期默认为提单on board 日期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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