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信用证项下函电交涉技巧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0期 作者:廖起平 编辑:韩英彤
在面对存在争议的函电交涉时,进口函电交涉始终应当遵循“有理走遍天下”的原则。

一笔成功的信用证项下的函电交涉,不仅能为银行赢得声誉,也能维护银行自身的利益及其客户的利益。在信用证业务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函电交涉,由于没有现成的国际惯例、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及完全相同的ICC意见的支持,所以对交涉人员的英文水平和博弈智慧会是不小的考验,实质上反映了交涉人员掌握银行国际结算专业知识的水平和相关国际惯例的全面程度,及函电交涉的技巧等。

案例背景

A银行开立一笔即期任何银行自由议付信用证,通知行为B银行。信用证要求发票和装箱单显示信用证号,还规定要提交提单、保单和船公司证明等单据。A银行审单时发现,来单所有单据显示的信用证号均与信用证不同,遂在对外付款时扣除了不符点费,并在付款通知中标明不符点为“发票和装箱单显示的信用证号与信用证相矛盾”。后B银行来报反驳不符点,开证行几经交涉,B银行最终接受了不符事实。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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