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EPC模式下保函的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0期 作者:於君俊 编辑:韩英彤
作为担保行,应及时准确地识别EPC模式风险,用全局眼光看待和解决问题,多维度地进行风险防控。

在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承揽大型国际合作项目时采用了EPC模式。所谓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承包商负责承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全过程的承包方式,包含后续的测试、运行,并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全面负责。由于EPC模式流程长、金额大、技术性强、形式多样,极易造成承包商发生违约行为,使对应的保函面临索赔风险。

案例背景

2018年10月,阿布扎比能源部进行招标,境内E公司联合其母公司及境外G公司组成联合体,配合阿布扎比业主A公司进行投标,并在中标后签订了EPC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联合体各方分别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执行工作,并由E公司作为领导方开立预付款、履约、有限开工(如需)、质量、消缺保函等多种形式的保函。

2019年4月,E公司提交开立保函申请书,申请开立预付款、履约等保函,担保整个合同履行。保函开立后即生效。保函含有自动展期条款和转让条款,规定如有必要,业主可根据安排延长合同期限,此时保函相应展期,不得失效,并可转让给融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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