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设立合资人寿险企的实务分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0期
作者:
编辑:王亚亚
作为合资人寿险企的控股股东,外资方仍需要根据其他中方股东的企业性质和中国法律来设计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营机制。
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是我国扩大金融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主要措施为股权开放、市场准入开放、业务经营范围开放以及参与金融市场业务资质的开放。其中,对于外资机构发起设立的境内保险公司并成为控股股东的申请,已经进入审批阶段。这对于外资机构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投资机遇。
在市场发展、竞争态势、投保人群、保险产品、精算基础和监管要求等方面,我国均与境外保险市场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拟就外资保险机构在境内控股设立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下称“合资人寿险企”或“企业”)为例,探讨相关实务问题。
对设立合资人寿险企的商务考量
由于我国人口结构趋向老龄化,普通消费者对于健康保险产品和养老保险产品的需求开始提升。中国保险市场蕴含着巨大的机遇。与此同时,中国保险市场亦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外资方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应充分掌握我国市场的竞争态势,进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