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对澳并购法则

发布:2015-10-20 09:59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8期 9月15日 作者:张伟华
把握对澳投资趋势,熟悉并正确运用交易规则,有助于中国企业把握中澳自贸协定带来的投资新机遇。

中澳自贸协定中关于双边投资领域的诸多开放与便利化政策,即将引发中国企业赴澳投资的新一轮高潮。在此之前,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资源领域的投资已有所建树,中国已经成为澳大利亚的第五大投资国。对于希望把握中澳投资新机遇的中国企业来说,学习先行企业的实践经验,尤为重要。把握对澳投资趋势,抓住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并生效的时机,选好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并熟练掌握交易规则与行业惯例,中国企业才能在对澳投资中游刃有余、应对自如。

对澳投资新动向

多年来,澳大利亚丰富的铁矿、镍矿、铝土、铜、煤、黄金、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一直是中国企业的重点投资领域。伴随着中澳自贸协定谈判在近几年的快速深入推进,中澳经贸深度融合,投资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热潮逐步消退,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的投资进入多元化发展阶段,并呈现出新特点、新动向。

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的投资从以往的以国有企业为主,逐渐进入到多种所有制并行。根据毕马威和悉尼大学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4年以前,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而在2014年,中国私营企业在澳大利亚的交易投资数量(51件交易,占总交易数量的85%)和交易额(62.3亿澳元,占总交易金额的66%)首次超过了国有企业。

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的投资,从过去集中在矿业和石油天然气业正逐渐发展到多种行业。2006年到2012年之间,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的并购投资总额约451亿美元,其中80%投向了矿业。2013年~2014年,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矿业和石油天然气业的投资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而下滑。2013年,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的矿业交易和石油天然气交易总和将近40亿美元;2014年,中国直接投资澳大利亚的矿业交易(约10亿澳元,占所有行业投资额的11%)和石油天然气业交易(约7亿澳元,占所有行业投资额的7%)的总额约为17亿澳元,占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直接并购投资的18%。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地产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投资的新热点。2014年,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直接投资的所有并购交易中,商业地产占比达到了46%,交易金额接近44亿澳元;基础设施行业占比约为21%,交易金额为20.25亿澳元;排位第三的投资行业为休闲零售,占比12%,交易金额为11亿澳元。

中国企业仍在寻找澳大利亚矿业和能源业的战略性投资机会。由于中国国内对原材料的需求下降、基础设施建设放缓和环境保护压力,中国企业减少了对澳大利亚矿业和能源业的投资,但这也正成为战略性并购的新机遇,比如在2014年,宝钢集团通过其下属的宝钢资源澳洲有限公司,并联合Aurizon公司,抓住目标公司股价低迷的时机,以约9亿澳元收购了澳大利亚的Aquila资源公司;民营企业复星集团通过复星国际的全资附属公司超越能源完成了对澳大利亚洛克石油有限公司100%股份的收购。

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并购的单笔交易规模逐步缩小,大宗交易越来越少。2014年,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的并购交易中,超过5亿澳元的交易仅有4宗,分布在建筑业、休闲娱乐业、港口基础设施和矿业四个行业,累计交易额约为39亿澳元。

选择并购方式

在交易实务层面上,中国企业对澳大利亚的投资,尤其是在矿业领域,多以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开展。为保证并购交易的顺利完成,中国企业需要从已有的成功案例中学习经验,熟悉并正确运用澳大利亚市场的交易规则。确定并购投资意向之后,中国企业首先需要结合目标公司的特点,从要约收购(takeover bid)和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两种方式中选择适用的交易模式。

所谓要约收购,是指并购方在公开市场上向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以一定条件发出收购要约,获取目标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在实务中包括场外要约收购(Off-Market  takeover bid)和场内要约收购(On-Market  takeover bid)两种运作模式。要约收购的突出特点是能够以较快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买方可以有效控制交易进程。由于场内要约收购需要以现金方式开展,不能对收购施加任何条件,并且在澳大利亚市场中需要以政府批准、债权人批准或者融资等作为前提条件,所以投资者在澳大利亚市场多采用场外要约收购模式,场内要约收购比较少见。复星集团并购洛克石油公司的交易,采用的就是场外要约收购方式,充分体现了迅速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和自主控制交易进程的优点。

安排计划是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并购,在澳大利亚市场分为并购公司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和并购上市信托安排计划(Trust Scheme)。安排计划的一般流程是:首先,买家和目标公司董事会就并购交易达成一致;其次,提交目标公司的特别股东大会投票批准;最后,投票结果需要法院予以批准。安排计划是被并购的上市公司主导流程的方式,基本上只能在目标公司董事会配合的善意收购下实行。鉴于安排计划并购方式的“一步性”和灵活性,一般大型并购交易会优选安排计划模式。

尽管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大型并购往往采用安排计划的方式,但在宝钢集团并购澳大利亚Aquila资源公司的交易中,宝钢集团并未事先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支持,而是绕过董事会直接向Aquila资源公司的股东发出了要约报价。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并不多见的“恶意并购”(Hostile takeover bid)。

确定交易先决条件

在场外要约收购和安排计划模式下,交易双方需要首先确定交易的先决条件。一般的交易先决条件主要包括政府审批、目标公司没有重大不利事件发生、没有出现任何针对并购交易的管制行为、没有出现特定事件及目标公司没有在正常商业行为之外行事等。

对于要约收购来说,很重要的一个先决条件是要约生效的条件,即收到多少百分比的目标公司在外发行的股票。一般来说,如果是以收购100%的目标上市公司的股票为目的,往往会将百分比定在90%或者公司法规定的能召开股东大会同意收购的比例上(有的是50%、有的是2/3、也有的是75%,具体取决于目标公司所在辖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复星集团并购洛克石油公司的交易中,要约生效的条件之一为在市场上收购超过50%的目标公司股份,而非90%。由此可见,复星集团是做好了在没有收到90%目标公司股份的情况下,保留目标公司上市地位的准备。最终,复星集团在要约期间在市场上收到了目标公司92.595%的股份,因此有权强行收购剩余股份,从而将洛克石油公司变为自己100%控制的公司并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退市。

在宝钢集团与Aurizon公司联手并购澳大利亚Aquila资源公司的交易中,宝钢方面也将“收到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接受”作为要约的生效条件之一。这种报价法将出现三种可能的结局:第一,要约期满,未在市场上收到50%以上的股份,则要约自行失效;第二,收到50%以上股份但未达到90%,则宝钢方面控制目标公司,共同投标的Aurizon公司获得10%股份;第三,收到90%以上的股份,则可以强制性挤出其他剩余小股东,从而将目标公司100%收入宝钢旗下,共同投标的Aurizon公司将获得15%的股份。

除了要约生效条件的收购股票比例,政府审批和融资条款也是交易先决条件的重要方面。由于复星集团在并购交易中以其香港全资子公司作为并购主体,并将采用自有现金和自身融资渠道解决并购股份价款的支付问题,因此在交易文件中并没有将中国政府审批作为要约的先决条件,也不包含“Financing out”条款(即在并购融资未获得时有权不交割),从而有效提升了报价的吸引力。此外,由于在复星集团并购洛克石油公司的交易宣布之前,洛克石油公司已经与另一家石油公司Horizon签署了合并交易,复星集团和洛克石油公司的交易算得上“更优报价”(Superior Proposal),因此,在复星集团和洛克石油公司签署的要约执行文件(Bid  Implementation Agreement)中,洛克石油公司和Horizon石油公司书面终止其合并安排,也是要约报价的先决条件。

由于我国自2014年5月开始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对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行业与敏感地区的的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备案制管理模式,因而宝钢集团的并购项目不需事先获得我国发改委的审批,在宝钢集团和Aurizon公司的要约报价中,中国政府审批也没有作为要约报价的先决条件。2014年年底,我国发改委进一步取消了10亿美元的“门槛”,而仅要求“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进一步放松了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的限制。这一政策变化将显著增加中国企业对外并购中要约报价的吸引力。

值得一提的是,复星集团与洛克公司签署的要约执行文件(Bid Implementation Agreement)中关于重大不利事件条款的写法,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复星集团在要约期的利益。从行业惯例来看,对重大不利变化的描述一般分为三种方式:概括性描述(定性),定量描述,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描述。在国际并购交易谈判中,卖方一般不会接受将重大不利条款进行定量。复星集团在与洛克石油的交易文件中获得了对重大不利事件定性加定量的表述,即在目标公司出现1500万美元的价值减损时有权退出交易,这是中国企业在跨境交易的风险控制条款方面的突破。

应对突发事件“技巧”

在跨境并购交易中,在要约期(要约并购模式下)或者交易过渡期(安排计划模式下),往往会有突发事件发生。处理并购交易中的突发事件,非常考验中国企业运筹帷幄的智慧与随机应变的能力,需要较强的交易“技巧”。

复星集团宣布并购洛克石油公司的交易后,一家澳大利亚律所就联系洛克石油的机构投资者,欲以洛克石油公司2009年的储量缩水事件为由发起股东集体诉讼。为了应对这一情况,一方面,洛克石油公司立即发布公告对此行为进行驳斥,并表示如果该律所征集股东集体诉讼将竭尽全力予以辩护;另一方面,在发布公告的当天,洛克石油公司的最大股东对复星集团的要约报价表示了接受,此做法,对那些仍未将股票投给复星集团的股东起到了示范性效应。鉴于股东诉讼在上市公司并购中的普遍性,中国企业对此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应对策略。

宝钢集团从一开始筹划并购Aquila资源公司的时候,就积极与当地公司合作,一方面消减了中国国有企业“恶意”并购当地资源公司的负面性;另一方面通过参与目标公司的项目降低了执行风险。在宝钢集团并购Aquila资源公司的要约有效期内,另一家澳大利亚公司Mineral Resources在市场上以超过宝钢集团和Aurizon公司报价10%的价格购买了目标公司约13%的股票,意图以此方式参与目标公司项目。宝钢集团和Aurizon公司立即对此回应“不会对要约报价进行修改”,并表示宝钢集团如果不能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将不再参与目标公司旗下的资源开发项目且有很大可能卖掉其已经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同时,宝钢集团和Aurizon公司赢得了持有目标公司约29%股份的最大股东的支持。Aquila资源公司董事会也明确表示,如果没有出现更高的要约收购报价,Aquila资源公司董事会将推荐公司股东接受宝钢集团和Aurizon公司的要约报价。在这样的情况下,Mineral Resources只得转而支持宝钢集团与Aurizon公司的要约收购。由于宝钢集团和Aurizon公司并购策略成熟得当,应对突发事件时果断、坚决,目标公司认可了宝钢和Aurizon公司的要约,以“恶意”开始并购交易,最终以“善意”成交落下帷幕。这些手段和技巧的运用,说明中国企业在运用国际规则和市场惯例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