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再出发

发布:2014-07-04 09:26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12期 作者:王莉
短期而言,127号文有利于同业业务的规范发展;而从长期来看,有助于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和业务模式的双重转型。

今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下称127号文),在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其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2014]140号,下称140号文)。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140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同业业务的范围与机构、同业业务中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和相关违规的处罚规定;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同业业务是银行为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客户为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功能是作为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手段,业务形态广义上包括资金交易、投融资、支付清算、托管等。而此次127号文中所加以规范的仅是同业业务中金融机构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

缘起失衡发展

此次新规由五个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实属罕见。同业业务缘何引来多方关注?

127号文开宗名义: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这表明,政策的出台正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经营行为。

在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等综合因素的交互作用下,中国银行业以往传统的盈利模式已不可持续,一些银行遂将完全市场化定价的同业业务,作为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市场不完善加之产品缺乏,使同业业务创新的潜力十分巨大。在短短的数年时间里,银行不仅深化了原有同业业务的内涵(如研发了同业代付、票据买入返售等产品),还创新了更多的同业业务(如同业偿付、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同业理财投资等)。

在同业资产的配置结构中,同业业务的创新产品占了绝大比重。上市银行披露的数据显示,至2013年三季度末,9.92万亿元同业资产中,5.03万亿元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比为50.72%,具体为债券、票据、信托受益权等为标的的资产。其中,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因具有节约资本和获得较高资产收益的特征,成为了业务创新的主要方向。这些异化的同业业务产品,已脱离了作为银行流动性管理手段的应有功能。

业内公认,通过创新,同业业务可解决银行业发展中的两大难题:一是拓宽了同业存款等同业资金的投资渠道;二是为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政策限制领域,提供了规避行业监管的途经。由此带来的利润回报也相当惊人,曾一度是一些银行利润增长的一极。

对此,各界看法不一。一些学者认为,同业业务创新是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寻求自身发展的探索,符合低资本消耗方向下银行集约化经营的思路,也有利于资产规模不大的银行实现经营上的“弯道超车”。但也有许多人对业务的超速发展表示担忧。天津财经大学的孙勇就指出,随着同业业务规模的扩大,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依赖关系将变得更加紧密,这会提升同业创新通常伴随的信用担保和流动性期限错配等风险在金融系统内的传染水平:一方面从商业银行个体来看,银行授信的环节增多,负债的成本就会随之加大,而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银行就必须加大期限错配的程度和提升信用风险水平,资产端的配置就会更加激进;另一方面,从银行业整体来看,同业业务创新的资金来自批发业务,波动水平比零售业务要大,因此同业创新带来的流动性增加,实际上是银行业内部一种脆弱的流动性,可能造成金融传染和流动性危机。另外,跨境同业业务还以外汇占款的形式增加了基础货币的供给。

可见,业务的失序发展,很可能使银行经营上“弯道超车”的目标演变成“弯道翻车”。

“狼”终于来了。

2013年6月7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全线攀升,至6月20日,隔夜利率已飙升至13.44%。这场由流动性缺乏而最终引发的“钱荒”,其导火索是光大银行不能如期偿还兴业银行到期的同业拆借资金,致使后者千亿元到期资金无法收回。上海交通大学的熊璞娴在对兴业银行的流动性问题进行系统考察后发现,相较总资产规模远高于兴业的建设银行,兴业银行2013年第一季度的同业资产达到1.2万亿元左右,规模仅略低于建设银行;而同业负债则达到1.1万亿元左右,规模远高于建设银行。由此可见,兴业银行对其流动性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

在同业业务“大跃进式”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的形势下,127号文和140号文的出台,无疑为银行走出同业业务的发展误区,寻找业务的未来可持续发展之路指明了方向。

业务再出发

对于新规对银行业的影响,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梁世栋认为,目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127号文整体上对银行业的冲击不大。

短期而言,127号文有利于同业业务的规范发展。中国银行薛洪言认为,造成目前同业业务乱象的直接原因,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存借款等相关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中,通过采用不正确的会计方法,对表内外会计科目进行了不真实、不准确的处理,以实现其扩大资金投资渠道、规避存贷比管控、节约资本等目的;因此,127号文所明确提出的金融机构应“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切中了同业业务乱象的要害,对同业业务及其市场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汇丰银行中国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主管洪明华则认为,127号文对各类同业业务的适用范围、会计科目处理、额度、期限、授权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同业业务的合规经营。

而从长期来看,规范同业业务有助于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和业务模式的双重转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郑联盛指出,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对银行的发展形成了实质性冲击,因此,进行风险管理和业务模式的双重转型已成为银行的必然选择。

而要使同业业务真正实现可持续健康地发展,还需要监管部门能更好地疏堵并举。为此,薛洪言建议,监管当局应在丰富银行资金投资渠道和降低投资风险上双管齐下。一方面,应加快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和普及,盘活存量,丰富银行资金投资品种。去年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重启,但仍处于试点阶段,规模较小,影响有限。鉴此,应进一步加快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广和普及,迅速做大标准化信贷产品投资市场,丰富银行资金投资渠道,以逐步消除银行通过业务创新投资于非标准化信贷类产品的动机,提高资金配置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银行资产管理计划试点范围,降低银行对信托、券商和保险公司通道类产品的依赖。正如中国人民银行所指出的:“标准化、透明度”应作为规范和加强同业管理的抓手。银行同业创新业务的风险之一,就是通过投资通道类产品间接拓宽投资范围。这既降低了投资透明度,也降低了银行对客户和项目的控制力,因而增大了投资风险。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可以直接投资非标资产,增强了银行对项目本身和标的资产的控制力,降低了投资风险,因此可有效实现对银行同业创新业务的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