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改革对外汇管理的影响分析

发布:2014-02-24 10:03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3、4期合刊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变“先证后照”为“证照分离”,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变“先证后照”为“证照分离”,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外汇局塘沽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塘沽中心支局)在充分了解深圳改革政策及调研滨海新区乃至天津市工商登记改革规划的基础上,总结和梳理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将对外汇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天津市工商登记改革步骤
 
塘沽中心支局在对辖区工商主管部门的调研中了解到,由于立法权限和区位等方面的差异,与深圳“一步到位”的改革安排不同,天津市将采取地域、政策“两步走”的渐进式改革策略。
 
地域上,改革措施由滨海新区先行试点,再推广至全市。
 
政策方面,改革将分两阶段逐步过渡,最终达到与深圳相当的简政放权和投资便利化水平。第一阶段,天津试点政策的内容将较深圳更为温和,其中有两点政策差异与外汇管理工作关联较大。一是工商主管部门仍将把企业营业范围作为监管和营业执照登载事项,但增加了企业领取筹建营业执照的管理环节。即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金融、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麻醉药品等事项除外),可以先核发“**项目的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以下称“筹建期营业执照”),待相关许可手续办完后再换发营业执照。凭借筹建期营业执照,企业可以进行除自产产品、劳务销售之外的投融资、设备购买、工人招聘等各项经营前筹备活动。二是继续保持对实缴注册资本的部分要求,仅取消对企业首期资本到位时间和比例的要求,其他要求均继续按照《公司法》执行。第二阶段,在时机成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天津将进一步推进改革,使相关政策与深圳看齐。
 
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影响
 
第一阶段拟采取措施的影响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货物贸易名录登记、外汇账户备案、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业务办理的前置条件和办理依据有待重新明确。按照现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银行业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货物贸易名录登记、企业外汇账户备案、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业务的办理,均需提供营业执照。即营业执照的获取,是办理上述业务的必要条件。改革后,企业在获得最终版本营业执照前将先获得过渡性质的筹建期营业执照,并可开展一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因此,企业在获取筹建期营业执照且尚未获得最终版营业执照期间,是否可以凭前者办理上述相关外汇业务有待明确。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及货物贸易名录注销业务相关规定需变更、衔接。改革后,“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退出渠道仍然存在,但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最大限度保留市场主体”的原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门槛将大幅提高,“载入异常名录和永久异常名录”将变为最主要的企业退出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及货物贸易名录注销业务的相关规定需要变更,以适应这一变化。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方面,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注销清算时,如被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而主要退出机制由吊销营业执照改为暂时或永久载入异常名录后,该规定的执行需要增加相关内容。在货物贸易名录注销业务方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及其操作规程的规定,“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改革后,亦应要求永久纳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办理名录注销。
 
三是行政处罚法规及相关程序需要修改,违规信息披露受到影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将不需要每年年检,只需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对轻度违法、违规的商事主体,不再实行营业执照吊销制度,改为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新制度实施后,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和办案程序相关条目需相应变化。此外,新的工商登记制度实施后,年检改为报告制度,外汇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逃逸类企业的标准也面临法规衔接问题。
 
四是电子版营业执照有效性及留存方式需明确。改革后,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鉴此,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也应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在外汇业务中的有效性以及留存方式。
 
第二阶段拟采取措施的影响
 
一是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货物贸易名录登记及外汇账户备案业务。由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货物贸易名录登记业务及外汇账户备案业务时,面临系统录入企业信息缺失的问题。若外汇局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材料备案企业经营范围时,需要甄别一般经营项目与需要前置审批的非一般经营项目,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批件。这些项目和批件多样、繁杂,而外汇局工作人员缺乏相关指引。
 
二是影响某些特殊行业借用外债额度的计算。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借用外债时,需要根据企业的性质确定借用外债的额度计算方法。第二阶段改革后,上述企业的外债额度肯定将受到一定影响:由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确定依据有待重新明确;由于改革后营业执照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上述行业及类型企业外债额度确定是否依然依据实缴注册资本以及实缴资本数额的确定方法,亦需进一步明确。
 
三是影响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业务办理,并会给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案件定性带来困难。第二阶段改革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因此,若无其他强制规定,企业可能不再准备验资报告,这将导致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业务时,面临结汇条件具备与否的标准缺失问题。此外,由于改革后,企业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也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的登记监管事项,将给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超正常范围使用案件的定性造成困难。
 
完善外汇管理的建议
 
一是允许企业凭借筹建期营业执照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货物贸易名录登记、外汇账户备案业务,并可将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用于筹建期的非经营活动。工商主管部门关于筹建期营业执照的过渡性管理制度安排,主要的政策意图是在保持管理有效性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行政审批对企业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这一行政理念与外汇局服务企业,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的目标高度吻合。建议外汇局从这一目标出发,允许企业凭借筹建期营业执照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货物贸易名录登记、外汇账户备案业务,并可将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用于筹建期除自产产品、劳务销售之外的投融资、设备购买、工人招聘等各项非经营活动。
 
二是修改外汇管理政策相关条文,体现企业退出机制的改变。改革后,企业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通过登记的地址无法联系的,由工商主管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建议依据试点政策法条对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条文进行修改。例如将相关法规中“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改为“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将“查找不到住所且近两年连续未参加工商年检”改为“查找不到住所且近两年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等。
 
三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公司章程等资料,由外汇局进行企业经营范围备案。在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实施后,营业执照不再登载企业经营范围,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仍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章程可以作为依据。建议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凭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章程等资料,向外汇局备案经营范围;对需要凭审批才能经营的业务,需获得经营资格审批件后,凭批件到外汇局办理经营范围的添加。外汇局依据企业备案的经营范围,对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是继续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并保留外资验资询证手续。第一阶段改革措施实施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工商管理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不同于工商年检,其作为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不可或缺:一方面其可以使外汇局全面、准确地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权益、负债及盈利情况等信息,更好地预判企业资金摆布对跨境收支产生的影响,有助于更有针对性地服务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核查外商投资企业部分外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情况,可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其外汇业务合规意识,因此仍应保留。在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实施后,工商主管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营业执照不再登载实缴资本;而从外汇管理工作目标出发,为保证外商投资资金实际到位,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仍然保留验资询证手续,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时提交相应的验资报告。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3、4期合刊 张洪伟]
 
作者单位:外汇局塘沽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