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的理财版图

发布:2013-05-30 15:17 来源: 《中国外汇》章蔓菁
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理财产品的“资金池”管理模式、理财资金借道非银行金融机构投向信贷资产等问题引起市场的普遍关注...
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理财产品的“资金池”管理模式、理财资金借道非银行金融机构投向信贷资产等问题引起市场的普遍关注。2013年3月,银监会出台第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了理财产品的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原则,并从多方面对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作出明确规定。现在,8号文落地两个月,伴随着新政效果逐渐发酵,银行理财市场将走向何方?新政对银行未来的业务经营和创新有何影响?下一步需要哪些措施来衔接配合?带着这些疑问,《中国外汇》与长期研究银行业的专家学者们进行了一系列探讨。
 
《中国外汇》:8号文自推出以来备受市场关注,被认为是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业务“动真格”的表态,它会给未来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模式带来怎样的改变?下一步亟需哪些配套措施来使8号文的作用落到实处?
 
廖强:从实际影响来看,8号文出台以来,银行理财产品仍在继续推出,虽然一些银行因为非标资产较多或会计处理系统不完善而放缓了产品的推出速度,但总的来看影响有限。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存款替代融资手段,只要对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和资本分配的需求仍在攀升,银行就有动力去推出理财产品。
 
受到8号文中35%的集中度限制,未来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中非标资产的占比会下降,相应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也会略有下降。但真正实质性的转变——实现“投资者自负”和转变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行为模式则很难有突破。因为如果产品中35%的基础资产没有交易市场,那么确认它的价值和损失就会很困难,银行出于声誉和其他考虑,就会有动力去提供流动性支持。
 
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金融压制措施导致银行为规避贷存比等监管要求而发生了经营行为的扭曲。因此,如果不消除这些金融压制措施,光靠出台一些具体的细则是很难产生效果的。
 
鲁政委:根据我们的测算,2012年年末,银行实际支持的非标债权占全部理财的比重在50%左右,按照8号文规定的35%这道门槛,银行在下一步发展理财业务时将面临结构的调整。未来,公允价值透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标准债券,将成为理财产品的主导性基础资产。
 
非标债权代表的融资需求仍需要通过其它适当的方式来满足。现实是,信贷额度有限而发债标准又较高,相当一部分非标债权难以立刻转化为标准债权。这就需要在未来推动垃圾债的发展。这样,即使企业的财务报表并不完美,但仍有机会通过垃圾债来融资。
 
曾刚:结合8号文的内容,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模式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资产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二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确立了发行信息和临时信息并重的原则,弱化了定期运行信息披露要求;三是明确了不准银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8号文具体的效果还取决于监管执行的力度。目前来看,对达标的时间、相关的罚则等,都还没有给出明确的表述,有待进一步观察。
 
《中国外汇》: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余额达7.1万亿元。有观点认为,8号文的推出收紧了银行开拓高收益资产的空间,并会对其中间业务收入产生
负面影响,各位对此有什么看法?8号文是否会促成新一轮银行收入结构的转型?
 
鲁政委:8号文的出台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收窄银行开拓高收益资产的空间;但银行可通过一系列替代办法来应对,最大程度地避开负面影响。一是推出垃圾债,使那些按照过去保守的融资方式无法获得资金的企业,可以通过垃圾债来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也可作为银行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减轻其客户流失的压力。二是创设具有优先和劣后等级的结构性产品,供客户各取所需,愿意承受一定风险的人们可选择持有高收益的劣后等级。三是进行期限错配的操作,例如,银行可购买年利率为6%~7%的企业债,将它与一年期的理财产品相匹配,仍能提供投资者4%~5%的年收益率。
 
廖强:同期来比较,理财产品相关收入的增长速度在今年上半年会有所放缓,但绝对量仍会增长。如果银行希望改善报表意义上的收入结构,也不排除出现更快增长的可能。银行现在的非利息收入占比越来越高,这其中有切实的增长,比如银行卡消费产生的收入;但许多中间业务收入实质上仍是利差收入,只不过在报表中体现为手续费收入,因而这部分是可以调整的。尤其当它沦为银行的一项收入结构调整工具时,与之相关的增长速度可以变快也可以变慢,所以光靠它们无法带来收入结构的转型。如果8号文的出台能够督促银行在资产的计量和信息披露方面做得更扎实,就能够帮助银行推出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产品,也就有助于银行切实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入结构转型。
 
曾刚: 在新的投资渠道打开之前,8号文对非标债权的规范在短期内或许会拉低理财产品的整体收益水平,理财产品的增长或将趋于平缓。从这个意义上讲,前几年得益于理财业务飞速发展而迅速增长的中间业务收入,可能会步入瓶颈期,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的上升空间将趋于减小。但这种影响不宜过分夸大,相对于银行业庞大的利润总额,它并不会带来冲击性的效果。
 
整体上看,多数银行目前都在监管红线范围之内,新规推出并不会影响其现有的业务结构;但部分银行则超过了监管红线,短期内会受到较为明显的影响,并在未来面临一定调整压力。不过,考虑到发行期限较短,即使是后者,随着产品逐渐到期,也可达到监管要求。但由于此前银行理财惯用的资金池运作模式将受到限制,非标债权的投资规模也会受到比率约束,长期来看,这将直接影响银行的发展路径,并可能会促成银行未来新一轮的创新浪潮。
 
《中国外汇》:《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2》的调查显示,有五成左右的银行家对理财产品形成的表外资产影响、投资标的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表示关注;而银行理财产品“飞单”事件的频发,则令银行直面声誉风险。那么,8号文对清理银行理财业务中所存在的上述风险,又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曾刚:8号文将有效弥补“资金池”业务模式在管理流程、信息披露以及风险转移等方面的缺陷,并有助于实现对风险敞口的统一管理。它对非标债权的风险管理流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要求对8号文颁布之前已投资的,但在业务流程上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非标债权,需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风险计量和资本计提。这就要求银行必须将风险转移不完全的非标资产纳入到表内进行管理,并为其准备足够的资本。这种对风险敞口的统一管理,对防范潜在的风险积累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长期来看,8号文通过要求银行对相关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鲁政委:此前,由于非标债权的理财结构和法律关系复杂,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往往难以将产品向客户解释到位。而一旦发生亏损,在刚性兑付的潜规则下,银行就不得不承担“兜底”的义务。这对于无法做到一一对应的“资产池”理财,尤其如此。本次的8号文则要求,银行须对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控制其相对规模,禁止银行进行担保或回购。其目的就在于使银行避免承担合同之外的隐含义务,控制表外风险向表内的传递。
 
廖强:8号文有助于从总体上控制影子信贷风险,但银行理财产品暴露出来的风险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以“飞单”事件为例,它属于操作风险,是合规性文化孱弱的表现,而银行理财产品则为这类问题的形成提供了土壤。2008年新增的四万亿银行信贷,使很多本不具备借贷资格的企业获得了贷款,这其实对银行理财以及当时刚培育起来的合规文化造成了比较大的冲击。这些年来,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开始大量暴露,“飞单”只是其中的一方面。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果不解决内在的深层次问题,不建立完善的合规文化,不健全惩罚机制,光靠监管当局单方面的努力是不够的。
 
《中国外汇》:8号文将监管范围从2010年72号文中的“融资性银信合作”拓宽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首次对银行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作出明确限制。应如何看待监管层对近些年来“表外通道”模式的态度?它对未来的金融创新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鲁政委:8号文使过去处于灰色区域的产品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正式认可,并获得了一个官方称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这种发展其实是市场的趋势,有效的监管应该顺应这种趋势,建立激励相容的机制。非标债权之所以发展如此之快,从企业角度来说,是现有标准化融资方式的门槛较高;站在银行的角度,则是因为缺乏规范顺畅的资产出表渠道。
 
8号文至少在今年年内会对许多银行造成挑战。目前,鲜有银行能同时满足35%和4%这两项监管指标的,所以短期内创新肯定会受到一些抑制。但新规则将会引发相应的创新手段,长期来看银行的金融创新之路还是会继续向前。
 
廖强:信托公司是目前市场上唯一合法的机构受托人,只要银行想设立规范意义上的理财产品,就必然绕不开让信托公司做受托人的这样一个结构安排。所以,信托公司这个通道,无论银监会对其是否认可,它都必然发挥这样一种作用。
 
但8号文并不代表银监会鼓励通过信托通道来做大表外信贷业务,因为银信合作模式下的信贷产品仍然适用于各种风险权重的要求,这才真正代表了监管当局的真实态度。同时,理财产品也不是一个新事物,现在监管当局通过一些具体规定来促使银行改善信息披露和会计记录,以期实现不同产品间的基础资产清晰分割,可以认为是在朝着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产品做一些基础性工作。
 
曾刚:在我看来,8号文的目的和重点并不在于是否承认“表外通道”,而在于银行是否对“表外通道”模式进行了恰当的风险管理。我一直认为,最合理的监管并不是简单地限制有风险的业务,而在于每一种业务的风险是否得到了恰当的管理。从金融创新的角度来看,8号文或许会促成银行新一轮的创新浪潮。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标准化产品的创新,特别是标准的资产证券化工具的创新;二是通过综合化发展来拓展可投资领域和对象。
 
《中国外汇》: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2月份非信贷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已超过一半。针对8号文对非标准债权融资的规范,各位认为8号文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非信贷融资收紧?又该如何评价8号文对影子银行的整治作用?
 
廖强:如果与去年一整年相比,非信贷融资在绝对量水平上收紧不太可能,但增长速度可能会降一些。在去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社会融资总量要保持一定增长的要求。而信贷增长的速度有限,所以多出来的部分需要非信贷融资来完成。这除了需要债券这种标准化的信贷资产增长之外,也需要非标准化信贷资产保持一个相对快速的增长,8号文推出后,其主要是通过第三方理财和信托公司委托银行发放贷款这两个漏出渠道,不过要从总量上体现出快速增长,它们仍然离不开银行这样一个庞大的分销渠道。
 
银行是影子银行活动最重要的一个推手,虽然增长不一定快,但基数大。8号文则在总量上对银行参与影子银行活动安了一个笼子——不超过总资产的4%。安了笼子之后,会使通过银行渠道发展的影子银行活动有所收敛,这对于影子银行规模的快速增长能起到放缓的作用。但8号文本身并不含有约束影子银行的目的。
 
鲁政委:非信贷融资当中的标准债权之外的融资口将有所收紧,各方将努力把非标债权转化为标准债权。短期来看,最方便的是将其转为私募债,由此可以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私募债的发行会有明显增长;此外,能够在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企业端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可成为转化渠道之一。而对于影子银行这个概念,其实国内外一直都没有一个统一、清晰的定义。我认为在缺少后续配套政策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实体经济的发展得不到支持,则会给宏观经济造成紧缩的影响。
 
曾刚:目前,非信贷融资中绝大部分是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它们并不属于8号文规范的对象。即使是在非标债权的投资中,有相当一部分也是银行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只占比较少的一部分。因此,8号文中所涉及的融资规模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不会太高。另外,由于相当一部分理财产品的期限较短,并且会在未来几个月内到期而自行终止,所以8号文并不必然会导致银行通过大规模压缩此类产品的规模来实现达标,自然也不会引发严重的非信贷融资收紧。
 
至于影子银行问题,由于理财只是众多涉及到影子银行的业务之一,所以可以将8号文看作是监管部门规范影子银行系统的众多措施中的一项。其会有一定的监管效果,但远非全部内容,未来应还会有针对其它影子银行业务的政策出台。未来政策措施的主要着力点不宜放在简单限制和禁止上,而应以规范发展为主要方向。
 
《中国外汇》:监管机构对银行理财的整顿已是“行之有年”,从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中,您认为监管部门对于银行理财的整改思路是什么,最终实施效果如何?各位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又有哪些建议?
 
廖强:此前监管层出台的相关措施,主要针对的是银行通过理财产品来实现信贷资产出表这种处理方式,政策的侧重点是从银行风险控制的角度提出解决措施的。而8号文的关注点是“投资者自负”,这是之前的政策没有重点突出的。所以从整改思路来看,是从风险控制转到风险转移,从而真正实现风险出表。
 
要想落实“投资者自负”,目前存在两大障碍:一是非标资产35%的集中度仍然偏高;二是产品的收益分配结构没有根本性变化,剩余索取权仍在银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产品。要解决这两个障碍,首先要实现投资的基本原则——多元化、分散化,然后是不可交易的基础资产的比重应该很有限,以进一步优化集中度的风险。从监管当局的角度来说,由于现有银行理财产品的最重要功能,是充当利率管制环境下的市场化融资手段;因此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逐步消除金融压制措施。
 
鲁政委:2010年银监会第102号文明确规定,银行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自那之后,信贷资产在银行理财基础资产中基本绝迹。而此次8号文却明确将信贷资产作为非标债权的一类予以列示,这似乎暗示监管部门已允许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信贷资产,只不过其作为非标债权的一种,需要受到相应的阀值限制。
 
4%的阈值能够起到控制表外业务相对规模的作用,并使得未来一段时间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空间更大;另一方面,35%的阈值将有利于消除银行在特殊时期的兜底压力和风险,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
 
在对银行理财的监管方面,一是要使银行合同做到足够清晰明了,包括明确相关的信息披露,明确哪些信息是银行必须事前告知的,而不是事后让银行去承担亏损;二是要保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要让客户明白理财不等同于存款,发生亏损是正常情况;三是要用事实来教育相关当事人,以真正实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曾刚:银行理财短期来看,或因8号文而受到约束,但长期来看,有助于相关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同时银行创新的路径预计也将有所改变,标准化债权产品或将成为新一轮的热点。
 
关于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我认为,一是要明确监管指向,在“规范”中促其发展;二是要建立差异化的监管体系,给予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银行以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以此形成正向的监管激励;三是要积极推动金融市场改革,特别是加快资产证券化改革试点的推进,以此丰富理财产品投资的合格标的,以实现“疏堵结合”。
 
《中国外汇》:以上讨论可归纳为以下共识:第一,8号文的目的在于“规范”而非“紧缩”;第二,8号文的作用在于引导银行理财产品真正走向“投资者自负”;第三,在市场融资需求仍然旺盛的现状下,8号文推出后应有后续措施与之衔接配合。谢谢大家提出的相关建议和措施,相信在各方的推动下,我国的银行理财市场会很快走上一条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