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QFII跨步前行

发布:2013-04-22 17:04 来源: 《中国外汇》 刘丽娟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RQFII)业务的试点机构,这段时间都特别忙。今年3月份中国证监会与外汇局先后发布新政,推出对RQFII试点机构和投资范围的双向扩容...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RQFII)业务的试点机构,这段时间都特别忙。今年3月份中国证监会与外汇局先后发布新政,推出对RQFII试点机构和投资范围的双向扩容。对此,作为“元老”的基金与证券系试点机构,在积极申请新的投资额度的同时,开始在产品设计方面大展拳脚,比如构思全部投资中国内地股市的RQFII;而新加入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则在紧锣密鼓地准备资格与牌照申请事宜,争取尽早加入这一迅速发展的市场。
 
截至2013年年初,外汇局审批的RQFII额度累计已达700亿元,已经发行的RQFII产品总值达560亿元。一年多的时间里,RQFII历经两轮扩容,从最初的200亿元摸索探路,到现今2700亿元的规模,RQFII可谓一路高歌猛进。RQFII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有利于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也有利于发挥香港中资证券类机构熟悉内地市场的优势;同时,对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多角度的对外开放也具有积极意义。
 
新政双扩容
 
市场,将会极大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放宽RQFII的资产配置限制,允许试点机构自主决定产品类型,令市场参与者备受鼓舞。
 
“由于第一期RQFII试点产品的设计趋同性较强,我们在产品设计、投资及业务创新方面的优势和特色未能充分发挥出来。新规的出台为RQFII的产品设计开辟了新的天地。”中信证新政使更多的国际机构进入RQFII券国际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王俊彦指出,“将来的RQFII产品会进一步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为投资者提供从股票到债券,从ETF到专户理财,从公募基金到私募基金等各种不同的产品。”
 
对RQFII本金设定一年的锁定期,体现了放开改革与防范风险并重的思路。“虽然设置锁定期会导致短期资金流入受限,致使资金量受到一定的抑制,但可以过滤部分投机资金的进入,并有利于避免投机资本获利出逃,进而避免市场中出现资金面大起大落的情形。”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晨分析说。这一方面可以避免投机资本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和扰乱;另一方面能保证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调控的效果,避免大量热钱涌入给楼市调控、资本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从长期来看,这一规定不但充分放大了RQFII的优势,而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有效的“对冲”,对RQFII市场有节奏且健康地运营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新规政策,当我们寻找境外客户时,会挑选长期资金,如保险公司和退休金等专户,以保证新流入的RQFII资金是‘好水’和‘活水’。”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范岳指出,“我们将严格遵循这一规定,与托管行协商沟通,做好投资额度按发生额管理等后台工作。”
 
200亿元“投石问路”
 
在RQFII试点启动之前的两个月,商务部印发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FDI)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继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三类机构以人民币结算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后,RQFII与人民币FDI成为境外人民币资本项下回流的两条新渠道。
 
进一步丰富香港离岸人民币资产形式、增加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已经成为各方共识。2011年12月,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制度应运而生,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首批试点,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为200亿元人民币,并限定了RQFII的投资范围:80%以上必须投资国内固定收益市场,投资于权益类产品的资金不得超过20%。
 
作为投石问路的摸索,RQFII的监管框架在此时搭建起来:一是明确了所涉三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证监会负责管理RQFII的资格准入及证券投资活动,人民银行负责RQFII在境内开立人民币账户的管理,外汇局负责RQFII投资额度的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管理。二是明确了RQFII业务试点参照现行QFII管理,实行托管人制度。三是明确了RQFII申请试点业务及投资额度的资格条件和送审资料。四是强调RQFII在额度内投资境内人民币金融工具,投资品种和比例等应符合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五是规定了RQFII应按投资额度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投资本金和收益均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六是要求RQFII及其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遵守各项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统计报备义务。
 
证监会对RQFII的资格认定主要包括投资机构注册资本数量、财务状况、经营期限、是否有违规违纪记录等,以选择具有较高资信和实力、无不良营业记录的合格投资者。其中最核心的标准是不能短期炒作,具有中长期投资的性质。由于香港市场公募集金的牌照以及产品设计需经过香港证监会的审核,香港证监会在RQFII的运营中也肩负着同样的监管职能。同时,香港证监会对RQFII的参与机构还会进行现场检查,从主体监管角度考评试点机构的运能能力与管理能力。
 
外汇局实行RQFII余额管理制度,即RQFII累计净汇入的投资本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额度余额控制标准内的资金汇出入,均无需再经过外汇局的事前核准,但应当通过托管行及时向外汇局报告汇出入的金额及资金性质。这种管理方式在保证对资金净汇入规模控制及资金汇出入实时监测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及资金摆布方面赋予了RQFII更大的自主权。外汇局强调RQFII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
 
RQFII迈出的人民币国际化一小步,却是试点机构国际化战略的一大步。“通过第一批RQFII基金的实际运营,并结合已有的在香港发行和管理公募基金的经验,我们进一步熟悉并掌握了香港公募基金在实际操作中的各个环节。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借此RQFII产品打开了香港本地的零售销售渠道并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为我们将来推出新产品或拓展券商业务开辟了广阔的天地。”王俊彦表示。
 
2700亿元的跨越
 
市场主体的需求在RQFII的第一轮扩容中得到体现。2012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新增RQFII投资额度500亿元,用于发行以内地A股指数为标的、以人民币计价、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也不受此前的80%投资于固定收益的限制。此次500亿元额度的RQFII不单独批给各家试点机构,而是由香港证监会批准发行的RQFII-ETF 产品共同使用,参与机构根据自身产品准备情况及发行情况使用额度。在这场“跑马圈地”的额度争夺中,参与机构的品牌影响和营销能力就显得尤其重要。
 
这一轮改革很快收到成效,首只RQFII A股ETF产品——华夏沪深300指数ETF,在不到一周的募集期就获得了37.85亿元的首募规模,占其50亿元投资额度的75.7%;易方达经历了从第一批产品慢热到第二批额度未拿批文就超额预约的变化;南方东英在拿到香港证监会发行批文的第二天,即有一批客户要求下单购买南方富时A50ETF,需求的火爆使得南方东英只好采用了“先到先得”的销售方式。“尽管当时A 股市场低迷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内地基金首发的销售规模,但海外投资者对中国经济成长、中国股市前景仍相当看好,因此对RQFII 权益类资产的需求巨大。”丁晨表示。
 
较之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上6000多亿元的人民币供给,700亿元投资额度的RQFII,显得有些杯水车薪。经历了将近一年的市场探索,监管部门与参与主体日臻成熟,香港市场对增加RQFII额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11月份,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决定,将RQFII的额度再增加2000亿元,RQFII作为人民币回流渠道的功能愈发重要。而在大幅度提升RQFII额度的同时,进一步放宽试点的机构范围与投资产品范围,会进一步增加未来RQFII的活力。
 
砥砺前行
 
从香港到台北,从新加坡到伦敦,世界各大金融中心都在争相拓展离岸人民币业务。而RQFII业务的有序开放,将会使受众越来越多,市场越做越大。此次RQFII的双向扩容,一方面能够刺激香港市场,引入更多竞争,极大丰富离岸人民币的金融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加速人民币向国际投资货币迈进的步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内市场进一步引入境外长期资金,丰富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理念,推动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地发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 实现了人民币“走出去”,随着RQFII等人民币回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币走向可兑换的路线图越来越清晰。这将成为我国新一轮金融改革的动力。值得注意的是,新政出台后,RQFII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改善的地方。
 
其一,RQFII相关税务安排尚不够清晰。根据香港与内地在2006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如果股息受益人是另一方居民(即香港),股息总额为10%,投资债券所得的利息税,则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那么该条款能否应用在RQFII基金产品上并没有予以明确;另据内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对RQFII收取其在A股投资所得收益10% 的预扣税,而预扣税目前只在中国上市股票的股息分红及利息收益中征收,对于RQFII在A股市场所持股份的资本增值是否征收预扣税,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市场主体,给A股ETF产品蒙上了一层不确定性。“我们不知道这一问题是否会在2013年解决,但我们希望能尽快得到监管机构对这一问题的清晰说明。”范岳指出。
 
其二,审批程序和业务流程有待进一步简化和完善。比如,当RQFII机构推出债券产品时,须向外汇局申请额度;若RQFII机构希望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还同时需向人民银行申请额度。这就使得RQFII产品不能第一时间进入市场建仓。“若外汇局批出额度时,RQFII机构能自动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额度就好了。”范岳如此期待。
 
此外,也有试点机构指出,RQFII的现行制度基本上是框架性的,缺少具体的操作细则,因而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这就使得试点机构在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并给市场对RQFII的预期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尽快出台RQFII的操作细则,使操作流程各环节都有章可循,是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呼唤。
 
王俊彦则对RQFII的未来充满想象:伴随着试点地区的国际化,除了香港和台湾,RQFII是否可以考虑其他地区;伴随着产品的国际化,除了香港的公募基金,是否可以尝试引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募基金;伴随着RQFII产品的丰富,是否可以将更多的金融工具纳入RQFII的投资范围,又是否可以发展RQFII的衍生产品?对这些想象能否走进现实,我们满怀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