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跨越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制度解析

发布:2012-09-05 10:22 来源: 中国外汇
201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审核确定了9502家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自此,出口货物贸
201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审核确定了9502家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自此,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以下简称“结算企业”)开始按照重点监管名单进行管理,结算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新制度“转向”管理
 
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正式结束试点,进入全面开展阶段。在试点期间,结算企业的各项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相关政策清晰明确,操作流程也比较便利,因此受到了企业和银行的普遍认可。但是,也有部分企业和银行反映,在进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均向所有进出口企业开放的情况下,不应再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继续施行企业资格限制。
 
考虑到试点期间并未出现大规模异常骗税和逃税行为,并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经结束试点阶段,继续对结算企业执行试点名单管理制度过于严格,因此需要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在这一逻辑下,2012年2月,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其管理执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6月《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正式对外公布,监管名单管理制度正式实行。监管名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全国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这意味着,对结算企业取消了资格限制,全国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结算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均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所有结算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货物报关和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申领或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二是明确和规范了重点监管名单的产生标准和确定流程。根据《通知》要求,凡出现以下问题的、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1)近二年内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近二年因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及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的;(3)近二年有走私等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4)近二年有比较严重的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行为的;(5)近二年有比较严重的违反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行为的;(6)近二年有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另外,根据《通知》要求,首先由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向人民银行等六部委上报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再由六部委在上报名单的基础上,依据各部门的监管范围进行复核,最终确定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不仅如此,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确定后,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还将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充分共享名单信息,形成监管合力,防范风险。
 
三是严格监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及其办理的业务。《通知》明确,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可以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但必须对其进行重点监管。所谓重点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银行须将重点监管名单企业的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备核查;(2)银行应借助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监管名单企业办理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加强审核以防范风险,并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备查;(3)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仅要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监管名单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还要对为其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4)重点监管名单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收入资金,不允许存放境外。
 
四是动态管理重点监管名单。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重点监管名单需按照年度更新。各地方人民政府须每年根据当年辖内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重点监管名单,并于翌年一月底前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审核;六部委则根据重点监管名单企业认定标准,在收到地方政府上报名单后的60天内完成对需要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的调整,并予正式发布。其次,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可根据企业违规情况,随时更新重点监管名单。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将动态检查结算企业业务合规情况,随时将违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相应更新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信息,供银行等相关机构使用。
 
点名监管的后果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制度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开展,鼓励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贸易,规范结算企业管理,2009年7月发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了试点名单管理制度。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名单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防范和打击非法虚假贸易,而且对企业和银行等市场主体健康开展业务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对企业而言,结算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对我国进出口企业,既可带来实惠,也是一个挑战。就实惠而言,一方面,更多的出口企业将能享受到人民币结算带来的好处,例如节约汇兑成本、简化资金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资金到账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另一方面,出口货物贸易退(免)税优惠政策的受惠面将大幅扩大,更多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能较为顺畅地办理退免税手续。
 
就挑战而言,新制度实施后,如果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则企业办理业务时银行审核资料会增多,手续将更为繁琐,可能会影响人民币资金的正常使用,甚至影响企业正常办理出口退税和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例如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信用证开立、境外人民币借款等。不仅如此,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还将降低其合法经营的诚信度,给企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对银行而言,新制度实施后,企业的出口人民币结算需求将得到充分释放,跨境人民币业务量和业务种类会快速扩张。这既为银行大幅提升人民币业务规模创造了条件,也为银行加大人民币计价金融产品研发力度、进一步密切银企关系、扩大市场份额提供了重大机遇。与此同时,银行的合规性审核压力将显著增加,不仅需要结算银行完善相关业务核查信息系统,健全业务办理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还将要求相关业务人员进一步熟悉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法规,增强业务真实性审核能力,实现业务监管水平的大幅提高。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结束试点进入全面开展阶段,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也调整为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重要制度变革之一,实现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监管由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的根本性变化,对推动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更好地服务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均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