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6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到货30日(自然日)内向外汇局现场逐笔报告。1.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2.列入名录三个月以内的新名录进口单位;3.“二类进口单位”;4.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的逐笔核查1.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可打印);2.进口付汇核查凭证;3.进口合同;4.发票;5.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除外,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
1.要求进口单位报告;2.约见进口单位负责人;3.现场调查;4.外汇局认为其他必要方式。
1.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的情况说明;2.合同及商业发票;3.付汇单证及进口货物报关单;4.往来函电或修改合同;5.交易所行情报价材料;6.补税证明;7.商检证明或质量证明材料;8.提单或货运单证明材料;9.退汇入账通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结果,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每半年形成考核分类结果,将企业分为“一类进口单位“、“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一)对“一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客户端安装程序以及用户手册下载地址:http://www.safesvc.gov.cn(通过互联网访问,见“常用下载”栏目)。
信息表、付汇数据表、公共信息发布表、收汇数据表(进口)、进口报关单表、进口单位考核分类信息表、汇率折算表、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告知书)表、进口现场核查企业通知表、进口预警表(进口收汇预警表—企业)、进口预警表
进口逐笔报告表、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告知书)表、进口现场核查企业通知签收反馈表、企业主动报告信息、信息反馈表。以上操作指引仅供进口单位参考,试点期间进口单位应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随时发布的政策。
&nbsp;&nbsp; 今年以来尤其是4月中旬以来股市的疲软,殃及可以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二级债基,使其收益率输给了一级债基。 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截至5月26日,纳入统计的一级债基收益率为2.6
&nbsp;&nbsp; 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得叠加效应越来越明显,商业银行资金出现较紧态势,也降低了商业银行信贷派生存款的货币乘数效应。如果央行仍然保持原来的净回笼力度,必然导致资金面和流动性的短缺。 “近
&nbsp;&nbsp; 上世纪90年代建立的以真实性审核制度为核心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与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国际收支状况、外汇管理水平及管理体制状况相互适应,对维护涉外经济金融安全、促进国
外汇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改革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核销管理方式,并于近期迈出了突破性步——进口付汇核销改革从5月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和青岛等地区启动,之后将在全国推广。为了更加详细的了解此
&nbsp;&nbsp; 进口核销改革深入贯彻外汇局党组提出的“五个转变”管理思路,对进口付汇真实性管理的实现方式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改革后,管理环节从付汇前转到付汇后,管理对象从逐笔付汇行为转到企业主体付汇总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配合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国通信保障工作,确保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进口付汇核销改革试点工作
本单位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兹确认,本单位承认并将认真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一、依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进一步推进
第一章&nbsp; 总则第一条 &nbsp;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nbsp;进口单位付汇后应按规定期限到货,
第一章&nbsp; 总则第一条&nbsp;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第二条&nbsp;国家外汇管理
5月1日前未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试点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列入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将自动被列入名录。并于7月31日前尽快与外汇局签署确认书,逾期未签署的,外汇局将注销其名录资格。